龚晨,笔名物业大脸妞,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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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安装引发的邻里矛盾,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常见难点纠纷,普遍涉及建筑公私区域界定、相邻权益平衡以及物业履职合规问题。不少纠纷因业主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安装设备、忽视邻里容忍边界引发,同时物业口头处置、无留痕的不规范操作,极易导致矛盾升级、面临履职追责。
具体分析
(一)建筑物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边界
(1)外立面范畴的认定:建筑物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可基于本户使用功能合理、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损害他人权益。空调外机若设置在外墙、飘窗顶板等对外可视、非天然排他使用的部位,通常归入共有部分,服从小区统一管理。
(2)阳台内空间与专有的边界:阳台“边界以内”的活动空间通常为专有部分,业主对该空间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但行使不得损害建筑安全或其他业主权益;阳台边界以外形成建筑外立面的部分则属共有部分,涉及外观改变的安装应遵守共有管理与程序。
(3)设备平台(机位)的特殊情形:若空调外机平台仅供对应住户排他使用、具有构造独立性且并非从室内可自由进入的外挑平台,实践中存在将其认定为共有或专有的不同取向;判断其使用权归属,首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小区管理规约中关于专属使用权的规定。 若合同或规约明确该平台由特定住户排他使用,则该平台的使用权具有专有属性。若无明确约定,且该位置位于外墙、对外可视并由物业统一规则配置,则更倾向纳入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安装应服从物业或业主大会的统一安排。
(二)相邻关系中的安装规范与容忍义务
(1)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与习惯: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空调外机安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当地习惯,但不得以习惯为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妨碍与排除的司法认定:外机距离相邻方门窗过近、运行产生噪音、热风、振动影响相邻方正常生活的,属妨碍;相邻方已尽合理容忍仍受影响的,可请求移机、停止侵害。
(3)统一机位与占用他人安置空间:将外机全部占置于下层住户飘窗顶板等共有位置,导致相邻住户无处安置的,构成对相邻合法权益的侵害,应移除并不得妨害相邻住户未来安装。
(三)物业管理与装饰装修合规要求
(1)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与救济路径:业主违反管理规约或妨碍物业服务管理的,物业公司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违法装修或不当使用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制止并报告行政部门。
(2)外立面与装修限制:改变住宅外立面属于需审批事项;安装外机涉及外墙、阳台、飘窗等位置的,应在物业公司告知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框架内先行报备、按指引施工。
(四)常见安装位置的归属与规则差异
(1)飘窗顶板(上一层对下一层飘窗上方机位):通常位于建筑外墙体系,对外可视、无天然排他性,属共有部分,应按物业公示的机位规则安装,一户独占致他户无处安放的,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业主阳台内侧地面或栏内墙面:属专有空间范围内的安装,一般不涉及外立面整体形态改变,但需注意:安装不得破坏阳台防水及承重结构;运行时产生的热风、噪音不得对相邻方及公共环境造成实质性妨碍;若地方性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固定安装:可构成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但不得破坏外观、承重与安全,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及统一外观管理决定;需要时按程序经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处理。
物业故事
案例一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上海某小区业主严某装修时,将大功率空调外机装在两户窗边共用水泥隔板上,遭隔壁邻居茅某投诉后挪至自家窗边外墙;外机距茅某窗户仅 34 厘米,因此茅某后续加装挡板遮挡外机,严某认为挡板阻碍空调外机散热、存在安全隐患欲拆挡板,双方产生纠纷并告知物业经理邱某,但因调处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2 民初 9599 号认为,该空调外机运行时所产生的振动、噪音,所排出的热气、废气均会对茅某的生活产生影响、构成妨碍,作为小区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若需提升自身的居住品质,需对小区的客观条件进行充分的注意与慎重的考量。
核心原则:物业的职责是履行“制止、报告、协调”的程序性义务。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需为业主之间的相邻侵权损害后果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未能履行制止并报告的义务,或工作留痕缺失导致无法证明已履职,则可能因管理失职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物业只有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并保存完整记录,才能有效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1. 事前规范告知:明确小区空调专属安装位置,严禁占用外墙检修隔板、公共墙面等公共区域;业主装修前完成书面报备、签署装修及空调安装合规承诺书,明确禁止扰民安装行为,留存签字档案。
2. 事中巡查管控:装修全程常态化巡查,重点核查大功率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与邻户窗户距离,发现违规安装、扰民安装行为,立即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全程拍照留痕。
3. 问题闭环处置:业主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城管、街道等主管部门并留存上报凭证;接到邻里投诉后,及时到场核查、组织调解,完整登记处理台账与回访记录。
4. 规范证据留存:摒弃口头协调、个人证言模式,所有管控、调解、整改、上报工作均留书面、影像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规避孤证无效、物业履职不足的追责风险。
法律链接
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空调外机虽小,折射的却是相邻权、共有管理权与物业服务权责交织的大问题。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支持“大家都这么装”的习惯抗辩,也不认可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物业公司要想真正免责,绝不能止步于口头协调或个人证言,而必须建立起“事前告知—事中巡查—事后闭环—全程留痕”的标准化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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