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5 未依法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接受供养吗?

这个问题最容易混淆的,是把“别人愿意给钱”和“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接受供养”当成了一件事情。

其实不是。

一个人即使没有被依法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作为普通自然人,当然可以接受他人基于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作出的合法赠与。比如亲友送给他一笔钱,这和宗教身份没有关系。

但如果信众是因为相信他具有某种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才向他提供所谓的“供养”,问题就变了。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研究,为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处理人员身份、财务合规以及涉宗教法律事务时,这恰恰是需要先分清楚的一层关系。

一、“受过戒”与“依法认定”不是一回事

佛教中受戒,道教中的传度、冠巾,以及皈依、戒牒、冠巾状等,首先解决的是宗教内部的修行经历和身份问题。

但宗教内部的身份,与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下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不能简单画等号。

所以,不能因为一个人受过戒、传过度或者持有某种宗教内部证明材料,就直接认为其已经取得了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到底是不是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按照现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认定、备案情况来判断。这个区别看起来很细,但一旦涉及对外身份、宗教活动和资金往来,就可能变得非常重要。

二、信众为什么给这笔钱,才是关键

同样是10万元,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信众说的是:

“这是我个人送给你的。”

那么首先要按照个人赠与来判断。

但如果信众说的是:

“因为你是师父,我来供养你。”

这时候就不能只看钱有没有进入个人账户,而要进一步看,对方是不是确实具有其所称的宗教身份,以及信众是否因为这一身份产生了财产处分。

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尚未依法取得相应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却对外让别人相信自己就是依法认定的教职人员,并以此取得信众财物,法律风险自然会上升。

当然,身份不符合规定,不等于收了钱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刑事责任的认定仍然要看具体行为,尤其是有没有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信众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等,不能把行政身份问题和刑事犯罪直接画等号。

三、真正麻烦的是“身份”和“收钱”绑在了一起

如果只是一个普通人接受朋友赠与,通常不会因为他不是宗教教职人员就产生什么特殊问题。

但如果一个人长期以某种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信众供养,情况就值得认真审查了。

尤其是下面这些情况同时出现时:

① 对外使用容易让信众误认为其具有正式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称谓;

② 以宗教身份参加或者组织宗教活动;

③ 以“供养”“功德”等名义接受信众财物;

④ 对自己的身份没有作真实、明确的说明;

⑤ 收取的资金数额较大,或者长期、持续发生。

这时候,身份问题就不再只是“有没有证”的问题,而可能和资金性质、信众认识、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连在一起。

四、为什么不建议抱着侥幸心理?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刑事案件、涉宗教教职人员刑事犯罪辩护等业务过程中,对这类问题的态度其实很明确:能够提前避开的风险,就没有必要去试。

尤其是刑事风险。

不是说一出现身份问题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不要主动把自己放到一个需要不断解释的状态里。

“我只是没有依法认定,但大家都知道我是师父。”

“信众愿意给钱,又不是我骗他的。”

“我没有明确说自己是依法认定的教职人员。”

这些话能不能成立,最终都要看具体事实和证据。真到了案件调查阶段,再去解释当时到底是什么意思,远没有一开始就把身份、活动和资金边界处理清楚来得稳妥。

五、场所也不能只看“这个人是不是能干活”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而言,这个问题同样重要。

如果一个人尚未依法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场所在安排其开展宗教活动、对外介绍身份、接受信众供养等方面,就应当注意边界,不能为了方便管理或者扩大影响,直接按照正式教职人员的身份对外宣传和安排。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服务时,除了看财务账目,还会关注人员身份和实际活动情况的原因。

财务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从“账”开始的,而是从一个人的身份、一场活动、一笔收款开始的。

六、最后把两个问题分开

所以,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拆成两句话:

第一,未依法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人,可以依法接受普通的个人赠与。

第二,未依法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人,不宜以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向信众接受供养。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研究,为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也处理涉宗教刑事案件及教职人员相关刑事辩护事务。

对于身份、活动和资金三个问题,越早把边界划清楚,后面越少出现需要解释的问题。

核心观点

可以接受合法的个人赠与,不等于可以以未经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向信众接受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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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凌瀚律师

宗教法律 · 财务合规 · 刑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