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案件概况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5年12月,犯罪嫌疑人 Z 某受同案人员F某、M某邀约,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 XX 超市自助收银台,以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F 某、M 某自2025年9月起已单独或合伙实施7次盗窃,累计作案10次,被害单位报案统计全部被盗财物总价 3338.83 元;而 Z 某仅参与 2025 年 12 月 6 日、11 日、12 日三次盗窃,此前全部作案均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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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1月29日,Z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月11日办理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全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家属委托,指派尚江鹏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尚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积极与超市进行沟通、赔偿,并取得超市谅解。案件递交检察院后,尚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尚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Z某完全符合不起诉情形。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Z某涉嫌盗窃一案不予公诉法律意见书》。

(一)精准界定涉案数额,锁定“数额较大”临界区间

辩护人发现,被害单位报案所称的3338.83元系将2025年9月至12月全案10次盗窃行为累计计算所得。但根据在案证据,Z某实际仅参与2025年12月的三次盗窃行为。F某的讯问笔录详细供述了10次盗窃明细,其中2025年9月27日、10月5日、10月12日等盗窃行为均明确记载系“我和M某”共同实施,未将Z某列为参与人;Z某在多次讯问中也稳定供述其仅参与三次。辩护人据此指出,F某单独或与M某共同实施的盗窃金额不应计入Z某的犯罪数额。

即便按被害单位提供的售价核算,Z某参与的三次涉案金额约为2244元,仅略高于北京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2000元);若按进价计算则不足2000元,未达到起刑点。辩护人通过精确的数额计算,将Z某的涉案金额锁定在“数额较大”标准的最低区间,为后续不起诉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论证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系统梳理了在案证据,全面论证了Z某的从犯地位:犯意系F某首倡——F某供述“我刚开始是怎么发现不结账能出去超市的……后来我带着M某和Z某一起去,就跟她俩说不用扫码结账,直接装就行”;M某亦供述“我和F某先发现了在超市自助结账口有的物品不扫码结账也能带出超市……后来叫着Z某一起去”;Z某本人供述“我没有特意去商量这种事情,其实在结账的时候不扫码我们三个就是心照不宣”。

Z某既非犯意发起者,也未策划作案路线与目标商品,全程由F某使用个人账户操作结账设备。辩护人据此主张,Z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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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显主动悔罪表现,印证人身危险性极低

辩护人着重指出,Z某在2025年12月12日第三次参与盗窃后,即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决定不再参与。当同案犯再次邀约时,Z某以“没有时间”等借口推脱,明确拒绝参与。从最后一次参与盗窃至被抓获,间隔一个半月未再实施任何盗窃行为。该事实有F某的供述佐证——F某在12月12日后仍单独或与M某实施多次盗窃,而Z某未再参与。辩护人以此论证Z某已主动收敛、真诚悔过,主观恶性极低,再犯可能性极小。

(四)强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Z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在后续多次讯问中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始终保持认罪认罚态度,并在讯问笔录中明确签署“我认罪认罚”。辩护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提交赔偿谅解证据,证明社会矛盾已彻底化解

Z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已于2026年2月5日前向被害单位足额退赔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涉案经济损失已全额弥补、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六)系统梳理法律依据,构建完整的不起诉法律论证

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之规定,结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指出Z某同时满足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系从犯/非主犯、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条件,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依法应当予以不起诉。

本案结果

本案结果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尚江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Z某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罪轻等方面的法律意见。本案中,尚江鹏律师通过精准的数额计算、系统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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