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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痛点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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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公司在进行资金融通时,担保作为重要的增信工具,能够弥补融资方信用不足的短板,降低出借方的风险,保障双方权益实现。

“债务人乙公司是我大客户,很有实力,现在欠丙公司的钱需要做担保。我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我来签,公章我来盖,担保没问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签了连带保证合同,现在乙公司还不上钱,甲公司怎么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我(丙公司)这债权怎么保障啊?这担保不是白做了吗?”在借贷案件中,这是不少债权人“丙公司”的困惑。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有效的担保不仅需要有担保合同,还需要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若欠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担保无效后,签订担保合同的甲公司并非就可以免责了,资金出借方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担保方甲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提醒作为出借方的公司,不仅要审查担保合同,还应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这也提醒担保方甲公司,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完全免责是不可能的,一定要严格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典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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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出借11.3亿元,乙公司到期未能偿还。现乙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其管理人对丙公司的债权进行确认,债权金额为9.7亿余元。丙公司并未提交甲公司就同意上述担保事宜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欠缺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该公司不承担基于有效担保产生的担保责任。但甲公司就同意案涉担保事项未向丙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丙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决议事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双方对《保证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判决甲公司应就乙公司欠付丙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可向乙公司追偿。丙公司在乙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所获清偿可以相应减少甲公司的责任。

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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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对于出借方公司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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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应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还应审查担保方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就担保事项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并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同时要留存相关副本。若担保方是上市公司,还应审查其是否对该担保事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02

对于担保方公司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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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全流程闭环担保管理体系。对被担保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履行法定对外担保分级审议决策程序;建立担保台账,动态管控担保总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配套内部审计与违规问责机制,杜绝越权担保等违规行为。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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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六零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