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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的话

山水不言,却滋养万物生息;法条无声,却划定行为底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榆林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全国生态日特别策划·一案一青山」专栏,精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法治故事,带您见证榆林法院如何为绿水青山筑牢法治屏障。

本期,我们关注一起“挂羊头卖狗肉”的环境犯罪案——一家环保公司,打着资源化利用的旗号,签下千万元固废处置大单,背地里非法将数万吨煤矸石肆意倾倒在林间草甸。单位犯罪如何追责?实际控制人与参与者各自承担何种刑罚?

青山不语,法槌有声

让我一起走进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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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初,某环保科技公司为承揽某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多家企事业单位印章及公文制作标书,成功中标后与煤矿签订总标的超4400万元的处置合同。中标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煤矸石用于修建防火通道,而是在煤矿附近的林地、草地非法选址倾倒。经查,该公司在半年内将65万吨煤矸石非法倾倒在6处地块。经评估,造成的污染清除费用高达千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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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某环保科技公司罚金50万元;主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余8名被告人(包括运输组织者、土地提供者等)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3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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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越过法律红线,都将面临严厉制裁,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难逃追责。任何试图以破坏环境换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得不偿失。

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如发现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供稿丨民二庭、宣教处

编辑丨李华菊 校对丨马欣 审核丨张建磊

榆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