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裁量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经济状况综合判定,罚金数额不应显著高于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如存在罚金刑裁量失当问题,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的救济途径。

赵飞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赵飞全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某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轻奢新零售传销案件,该平台以“轻奢产品认购、静态返利、团队裂变奖励”为模式,全案涉案人数130余人、层级6层、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

被告人林某系该案基层参与人员,2025年1月被朋友诱导加入平台,后续被动发展下线10人,形成3层传销层级,累计违法获利41000元。林某全程无平台运营、管理、决策权限,属于团伙底层涉案人员。

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其初犯、偶犯、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被动参与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林某认可主刑判决,但认为罚金数额过高,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判决和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罚金数额与被告人违法所得不相适应。根据财产刑适用的相关规定,罚金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综合判定,不得显著高于违法获利。本案上诉人违法所得41000元,一审罚金45000元,罚金金额高于违法所得。

第二,上诉人系底层涉案人员,参与程度较低,无平台运营、管理、决策权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具有重罚的基础。

第三,罚金刑的裁量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罚金刑裁量失当的意见,维持一审定罪及主刑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将罚金刑由45000元调整为1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财产刑的量刑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裁量应当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涉案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金数额不应显著高于违法所得。对于底层涉案人员,其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财产刑裁量失当的重要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