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京市监处罚〔2026〕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自营商品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价格信息诱导消费者,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被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6〕28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年初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违法,随即立案开展调查,经核查确认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26年3月17日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京东APP中销售两款某品牌自营耳机时,页面均标示“国家补贴10%/全国地区可用/今晚结束”。但从2026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上述两款耳机页面仍然保留该宣传内容,在此期间国家补贴并未结束,消费者购买上述耳机后仍可正常领取国家补贴。该宣传用语属于误导性价格信息,目的是通过制造补贴即将结束的紧迫感吸引消费者下单,本质是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述涉嫌价格违法的线索。2026年4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先后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由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围绕违法事实固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APP宣传截图、对应商品交易明细等多类证据,结合当事人主体资质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完整确认了违法事实。2026年7月21日,该案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7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6〕0524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6年7月24日,该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经对申辩意见逐一研判,最终未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时,使用“国家补贴10%/全国地区可用/今晚结束”的误导性价格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规定,已经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及时撤掉了违法宣传内容,属于积极整改,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最终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0元罚款。
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向社会公示。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奇,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143人,注册资本29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9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缪钦45%1314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1日李娅云30%876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1日张雱25%73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自营商品宣传环节存在疏漏,未及时更新价格相关提示信息,误导消费者制造补贴紧迫感,违反价格监管相关规定。此次10万元罚款及警告,虽未造成重大经营冲击,但警示公司需强化自营商品宣传内容的动态核验机制,避免此类合规风险影响消费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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