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处罚〔2026〕625号),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祖红因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6〕625号 当事人名称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苏祖红 处罚机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在老年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发现,经立案调查确认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彭场镇文化路41号,持有合法的药品与保健食品经营资质,日常仅由法定代表人苏祖红一人看管。2026年5月专项检查中,该药房因未设立保健食品专区、将标注"保健食品"字样的益生菌冻干粉与处方药混放,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整改复查显示,该药房虽已增设保健食品专区,但仍在非处方药销售展柜的待售药品中混放5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的欧臣牌鱼油软胶囊和1盒"含片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违规行为仍持续存在。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8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仙桃隆康大药房开展持证现场检查,当场发现混放问题后,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确认当事人仍存在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行为,因涉嫌违反特殊食品销售管理规定,该局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对该案立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再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文件,完整固定了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证据。2026年7月2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部分改正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本次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上述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次处罚符合法定裁量范围。
天眼查数据显示,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苏祖红,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仙桃市彭场镇文化路4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苏祖红100%10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19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仙桃隆康大药房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单人值守的微型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对保健食品分区销售的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彻底落实要求。本次5000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直接警示门店需强化特殊食品经营规范,避免后续因同类违规面临更重处罚,也对周边零售药店形成合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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