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网络订餐平台及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治网络餐饮领域突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3月18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外卖平台上开有5个不同证照店铺,实际取餐地址均为该餐饮店。经查明,当事人钟某作为涉案网络餐饮店铺实际经营者,通过借用他人证照、使用家庭成员名下证照及使用虚假备案信息等方式,在网络餐饮平台开设、经营多个网络餐饮店铺,部分店铺平台公示的经营主体、证照信息、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主体、加工制作、出餐配送地址等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贡井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贡井区某餐饮店开展线下检查,在前台展柜第三排查获1瓶过期“唯怡”天然维E坚果饮品植物蛋白饮品(生产日期:20250908,保质期6个月),后厨门口调味台查获过期海天上等蚝油(生产日期20230223,保质期24个月)。同时在后厨操作台上查获多款过期食品原料,分别为加加老抽王酱油(生产日期:20240111,保质期两年)、李锦记味蚝鲜蚝油(生产日期:20221110,保质期24个月)、蜀味源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41202,保质期12个月)、千禾姜蒜香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0409,保质期:24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新区某炒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炒饭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操作加工区域操作台上发现两款已拆封过期食品,其中芝麻油(生产日期2022年7月12日,保质期1年)过期未使用,甜面酱(生产日期2025年4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过期后仍被用于制作炒饭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顺县某餐饮店未标注食品特殊要求说明提示案
2026年5月1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于2026年5月14日通过美团平台在富顺县某餐饮店购买桃胶甜品,发现商家商品介绍页面未按国家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店正常经营,其美团平台在售的桃胶木薯糖水等产品介绍页,未标注相关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自流井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2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线下检查,在其厨房内查获多款过期食品原料,其中土豆粉(湿粉条)10袋(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3个月)、粉耗子(湿粉条)1袋(生产日期:2025年8月6日,保质期6个月)、芋滋源妖肉(魔芋制品)2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26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25日),上述食品均已过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荣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荣县某烧烤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查获11瓶已过期的皇后牌浓缩柠檬糖浆(西双版纳百嘉年泰商贸有限公司进口),其中1瓶已开封、剩余三分之一,10瓶未开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安区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小吃店开展线下检查,在厨房操作间靠墙置物架上,查获1袋已开封的过期双荣排骨素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6/2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908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富顺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辖区某小吃店食品操作区内存放17袋过期白糯米(混合杂粮),每袋500g,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现场剩余378.5g。该批杂粮中8袋生产日期为2024-10-27、保质期12个月,9袋生产日期为2024-11-15、保质期12个月,检查当日均已过期,且当事人仍使用该过期原料制作白糯米糖葫芦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沿滩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1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沿滩镇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店内自制饮品操作区操作台纸盒内,查获1袋已开封过期椰蓉(生产日期:2025.03.03,保质期12个月);在门店进门右手边售卖区货架上,查获黑胡椒味虾片等7个品种共11袋过期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自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7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自贡检验检测院,对网络餐饮上游供应商自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该公司生产的辣卤冷吃兔腰10袋(生产日期:2026-04-06,备样3袋)。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522g/kg,超出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0.075g/kg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企业长期为自流井区某辣卤食品店(网络餐饮经营者)供货,截至2026年5月9日送达检验报告时,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时,该批次产品生产所用的花椒油、白芝麻、香辛料等部分原料,企业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自贡市高新区某餐饮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消费服务案
2026年5月1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辖区某网络餐饮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店内库房冰柜中查获1袋无标签标识、重800g的畜类胴体,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检验机构鉴定,该胴体检出花面狸DNA成分。
经查,该花面狸胴体系消费者带至店内加工食用,累计加工食用约1700g,剩余800g,当事人收取85元加工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规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消费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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