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看到媒体提到的两版的知情同意书,只看到了这样的报道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了女童基因编辑致死案两版知情同意书。其中,家长版知情同意书在第四项“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不适”中,提到了鞘注射穿刺的风险为头痛、背部不适、出血等;注射双载体AAV相关的风险为肝毒、血栓性微血管病(TMA)、心肌炎等。儿童版知情同意书上则写道,“在打完针之后,你可能会有头疼、背疼或者想要呕吐的感觉,记得及时告诉你的爸爸妈妈”。上述两份知情同意书均未提及死亡风险。
如果第四项的原文确实只有媒体列出的这些内容,而且知情同意书其他位置也没有出现“死亡”“致死”“危及生命”“可能导致死亡”等表述,那么可以说:这份知情同意书没有明确告知死亡风险。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
它写了“双载体AAV相关风险包括肝毒性、血栓性微血管病(TMA)、心肌炎等”,这确实是在告知严重不良事件。而TMA、严重肝损伤、心肌炎在医学上都可能发展到危及生命甚至死亡。但“告知一种可能致死的疾病名称”,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已经明确告知受试者存在死亡风险”。
尤其是在知情同意语境里,这个区别很重要。我国现行GCP要求研究者充分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事项,而且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受试者或监护人容易理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同样把充分知情和控制研究风险作为核心伦理原则。
因此,不能合理地期待一个普通患儿家长看到“TMA”三个字,就自动理解为:
“接受这种实验性治疗后,我的孩子有可能因为治疗本身死亡。”
这是两个不同层级的信息。
另外我之前接触过很多这种罕见病家庭的家长,他们其中一部分是抱着已经不能更坏的心情去赌一赌,但我都会跟他们说,还有可能更坏,就是孩子直接给治没了,换成知情同意书里,就是要告知死亡风险。
从风险沟通角度看,如果研究者已经认为某种不良反应存在合理可预见的致死可能性,更规范的写法通常应当直接说明,例如“上述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危及生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死亡”,而不是只罗列专业疾病名称。知情同意的关键并不是“文件里有没有出现某个医学术语”,而是参与者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究竟在承担什么风险。GCP本身强调的也是这种“充分告知+能够理解”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张签过字的纸。
但我说了,没有看到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也就是说,仅凭目前这段材料,还证明不了“隐瞒死亡风险”,因为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研究开展时,研究团队根据当时已有的动物实验、同类AAV治疗及双AAV/碱基编辑资料,是否已经能够合理预见死亡风险,以及完整知情同意书其他章节有没有相关表述。
另外还可以关注的一点是,知情同意书后面的‘研究相关损害及补偿’条款是否出现了‘死亡’二字。2020版GCP本身规定,申办者应承担与临床试验相关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及相应补偿;北京协和医院的知情同意模板也专门引用了这一要求。
当然,但即使补偿条款出现“死亡”,也不能说明是风险告知。毕竟“如果死亡如何赔偿”不等于明确告诉家长“这种治疗存在死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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