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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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AI 大模型技术的快速发展,其训练过程中大量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成为行业内的核心争议焦点。

那么,AI 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3起2024年版权典型案例之一:《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终审判决明确:

AI 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若符合“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目的,且未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控制力降低,在不同的应用场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双重属性,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当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服务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当著作权法足以规制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 AI 大模型训练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边界,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合理使用的适用场景。

AI 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若核心目的是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技术开发,而非直接利用作品本身的价值获取商业利益,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本意,可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严格把握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认定 AI 训练使用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使用目的具有正当性,即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非直接商业性用途;二是未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即不会替代原作的市场价值,不会导致著作权人作品销量、授权收益下降;三是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未超出必要范围使用作品,未泄露作品核心内容或擅自传播作品。

第三,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若 AI 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超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必要范围,或直接利用作品核心内容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内容,替代原作市场价值,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过错不能简单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规定,应审查其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为标准,同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平衡好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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