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日前发布即问即答,对企业最关心的范围界定、500万门槛、净值计算、调整年限等核心问题逐一明确。
一、哪些资产算“长期资产”?
三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类型
具体包含
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无形资产
专利、商标、软件等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不动产
建筑装饰材料、中央空调、电梯、消防、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注意:租入的资产、临时建筑、房地产企业按存货核算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按原有规定处理。
二、“500万门槛”怎么卡?
超过500万(需逐年调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用于混合用途时须“先全额抵扣、后逐年调整”:
1. 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原值超500万的单项长期资产;
2. 2025年底前已入账,2026年后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后原值超500万;
不超过500万(直接全额抵扣)
原值未超500万的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逐年调整。
专用于应税项目的:无论金额大小,全额抵扣,不涉及逐年调整。
三、调整年限有多长?
资产类型
调整年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
10年
其他长期资产
5年
起算时点: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原值超500万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开始计算。
关键细节: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按会计制度停止折旧的,调整年限暂停计算,恢复折旧后继续。调整年限结束后再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价值超500万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重新起算。
四、净值怎么算?两种方法别搞混
资产类型
净值计算方法
超过500万(第九条规定的)
按税法公式:原值 × [1 - 已取得月份数 ÷ (调整年限×12)]
不超过500万(其他长期资产)
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
特别注意:超过500万的长期资产,不得用会计折旧余额代替税法公式计算净值。两者算法不同,结果也不同。
五、用途变了怎么办?
这是实务中最高频的场景,记住一个核心公式:
不得抵扣(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 当月期初净值 ÷ 原值 × 100%
场景1:应税 → 免税/简易计税(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用途改为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场景2:免税/简易计税 → 应税(转入)
原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改为应税或混合用途的,同样在改变用途的当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场景3:应税 → 混合用途
此前专用于应税项目的,转为混合用途时无需追溯调整此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从混合用途之日起开始逐年调整。
场景4:调整年限满了之后改变用途
不需要再调整。调整年限届满后,无论用途如何变化,进项税额不再调整。
六、资本化改造后的特殊处理
原值不超500万的资产,经过资本化改造后原值超500万的,属于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处理方式:
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为新的长期资产,按税法公式计算净值,纳入逐年调整;
原有部分:仍按原有规定处理,单独计算。
七、处置时怎么处理?
处置方式
处理规则
整体处置(一般计税)
无需额外调整
整体处置(用于免税等)
按第七条规定转出
部分处置
按账面价值比例确定处置部分,对处置部分按规定调整;剩余部分继续在剩余年限内调整
八、必须建台账!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抵扣情况。
好消息是:国家税务总局已在电子税务局上线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模块(路径: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长期资产管理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减轻核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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