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群众遇到遗嘱继承纠纷时,往往会陷入“持有遗嘱就必然胜诉”的认知误区,实际上遗嘱的效力认定需要结合法定要件、立遗嘱人实际情况等多维度核查,专业律师的取证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往往是案件能否胜诉的核心因素。近期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的李爱虎律师就办结了一起击破伪造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全部合法继承权。

本案当事人小贾的父亲贾某离异多年,父母均已早逝,贾某因病去世后,遗留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单位丧葬补助等遗产。就在小贾准备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贾某的妹妹突然手持一份代书遗嘱找到小贾,主张遗嘱明确贾某的全部遗产都由自己继承,要求小贾配合办理遗产过户,双方协商未果后贾某妹妹诉至法院。

小贾在庭审前找到李爱虎律师委托代理,李爱虎律师执业6年,深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领域多年,处理过数十起疑难继承案件,具备极强的证据梳理和调查取证能力,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案的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贾某无配偶、父母已过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仅有儿子小贾,除非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排除小贾的继承权,否则全部遗产都应由小贾继承,本案的核心争议就是对方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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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虎律师没有仅局限于对对方当庭提交的遗嘱进行形式质证,而是主动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前往贾某生前所在单位、常年居住的养老院调取相关材料,调取过程中果然发现关键疑点:贾某妹妹早在起诉前,就曾持另一份内容完全不同的代书遗嘱前往贾某单位,要求申领贾某的住房公积金和丧葬补助,两份代书遗嘱内容却不一致,且两份遗嘱上均签有贾某的姓名。随后李爱虎律师又调取了贾某生前的就诊病历、养老院的日常护理记录,相关材料均明确记载,贾某去世前半年就因脑梗死留下严重后遗症,完全丧失自主书写能力,不可能在两份遗嘱上签署字迹清晰流畅的姓名。

庭审中,李爱虎律师将上述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明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第一,案涉两份代书遗嘱内容互相矛盾,真实性本身存疑;第二,立遗嘱人贾某在遗嘱订立时间段已丧失书写能力,遗嘱上的签名明显不是本人签署,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的法定生效要件;第三,贾某妹妹作为遗嘱持有人,无法对两份遗嘱的矛盾点、签名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李爱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两份代书遗嘱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依法不予采信,判决贾某遗留的全部遗产均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小贾继承,小贾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作为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爱虎法学专业出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持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执业6年来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尽责的执业态度,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类型案件,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杜绝虚假承诺,以专业能力为依托,累计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在包头地区拥有良好的当事人口碑。

本案的典型示范意义在于,明确了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不能仅看表面形式,伪造的遗嘱哪怕看起来要件齐全,也经不起专业的证据核查,律师的主动调查取证往往是此类案件的破局关键。同时也给广大群众作出三点法律风险提示:一是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需要有两名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条件允许的可以对订立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二是继承人如果对其他方持有的遗嘱真实性存在异议,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相关比对样本等证据,不要被动等待法院裁判;三是伪造、篡改遗嘱不仅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剥夺继承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