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深夜,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的一家嗨吧里,乡村小学教师陈永春做了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举动——上前劝架。

他没想到,这个举动会让自己的人生彻底偏离轨道。

01 那个夜晚

那天晚上,陈永春应朋友之邀,带妻子林女士去嗨吧玩。

嗨吧里还有另外两拨人——黄某东和张某伟。陈永春跟黄某东并不太熟,只是认识——黄某东是酒水供应商的送酒工人,陈永春妻子开了家餐馆,有业务往来。

冲突毫无征兆地爆发了。

黄某东与李某某在舞台上跳舞时发生矛盾,李某某将黄某东摔倒在地上。陈永春看到认识的人被摔,上前质问李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陈永春被妻子等人拉开,李某某先动手殴打陈永春,两人厮打在一起。

被人拉开后,陈永春回到卡座收拾东西,准备离开。

但事情没有结束。

李某某的姐夫张某伟看到冲突后,先是与黄某东同行人员在舞台上互相辱骂、推搡,被劝开。不久后,张某伟返回现场,直奔准备离开的陈永春,要打他。

陈永春的妻子林女士在中间拦着。

她被张某伟打到了。

陈永春看到张某伟不依不饶,持酒瓶与张某伟厮打在一起,用酒瓶击打了张某伟的头部。

用陈永春自己的话说:“当时看到黄被摔倒在地,我上前劝阻,随即遭到言语辱骂、围堵推搡和追打;后来我老婆上前拉架阻拦时也被殴打,情急之下才拿酒瓶反击自卫。”

一个男人,看到妻子被打,本能地反击了。

02 赔了7万,拿到不起诉决定

事发第二天,陈永春、张某伟、黄某东达成和解。陈永春赔偿张某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万元,双方互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但事情没有就此了结。

经鉴定,张某伟的右额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永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张某伟向巴林左旗教育局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当时错将陈永春这个拉架劝和的人当成黄某东,双方在肢体冲撞中将彼此弄伤,一切都是误会,希望不要轻易对陈永春作出惩罚。

黄某东也向教育局送去了一封感谢信,对陈永春“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行为表示万分感谢。

2024年11月8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2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为:陈永春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陈永春不起诉。

03 公安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陈永春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于2024年、2025年、2026年连续三年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 ,均显示 “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无犯罪记录——在法律层面,陈永春已经不是“罪犯”。

04 教育局出手了:降岗降薪

2025年1月7日,巴林左旗教育局出手了。

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给予陈永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业技术七级降为专业技术八级,薪级工资由25级降为23级。

陈永春不服,提起申诉。

2025年2月15日,教育局作出复核决定——将适用法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维持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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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陈永春质问:“我是犯罪人员吗?有犯罪记录吗?”

他的质问,至今没有答案。

05 申诉无门,起诉被驳

陈永春先后向巴林左旗人社局、赤峰市人社局申诉,要求撤销处分。

2025年5月26日,巴林左旗人社局维持原决定。

2025年9月17日,赤峰市人社局维持原决定。

他将巴林左旗教育局、人社局和赤峰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上诉至赤峰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所有的门,都关上了。

06 教育局的逻辑:我们没义务核实

巴林左旗教育局的回应很直接:

“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该局没有职责或权限去核实和界定。”

“陈永春一直主张自己属于见义勇为,但除了所谓感谢信,教育局至今没收到任何官方出具的见义勇为认定,教育局没有职责或者权限和义务去核实他们打架经过,也界定不了。”

“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文书作出处分决定,依据充分。”

程序上没错,但道理上呢?

一个因正当防卫被不起诉的人,和一个因斗殴被不起诉的人,在行政处分上得到同样的结果——这合理吗?

07 追问:好人困境

陈永春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做好事,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但赤峰市人社局说:见义勇为行为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仅提交见义勇为感谢信不足以认定。

问题是:一个乡村教师,在深夜的酒吧里,面对突如其来的冲突,他有时间去走“见义勇为认定程序”吗?

检察院说“不起诉”,公安说“无犯罪记录”,但教育局说“降岗降薪”。

三个部门,三种评价,落在同一个人身上。

陈永春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有罪。”

教育局说:“并非教育局认定他有罪,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文书作出处分决定。”

法律放过了他,体制没有。

08 最后

8月8日,陈永春向媒体表示,下一步,他将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他说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做好事——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但“见义勇为”这四个字,到底该由谁来定义?

当一个挺身而出的人,事后不仅要赔7万块钱,还要被降岗降薪,被贴上“犯罪情节轻微”的标签——下一次,还有谁敢站出来?

本文事实部分综合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等媒体的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