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顺利,开封市户籍,一名跨区域来到商丘睢县投资农业的外来种植经营者。我响应国家保障粮食安全、鼓励外来主体下乡创业的政策号召,在睢县流转两百余亩土地,投入全部资金、人力物力从事粮食种植,本想踏实种地创业,盘活当地农田,却遭遇本地村民张国明先后两次收割我的成熟小麦。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对嫌疑人拘传后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嫌疑人被释放。时至今日,虽然办案机关称变卖小麦所得钱款存放于派出所,可供我随时领取,但案件并未查清全部事实,我的合法财产损失、外来投资者遭受侵害的现实困境,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借贷基础事实十分清楚。我向张国明借款十万元全部用于睢县农田生产投入,双方口头约定,2025年支付利息3.2万元,剩余利息于2026年小麦收成之后支付,十万元本金2026年底归还。发生收割行为的时候,全部债务均未到期,我不存在任何逾期、违约、赖账行为。即便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也应当通过调解、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途径解决,任何人无权绕过司法程序,私自强行收割、占有属于我投入全部成本得来的农作物收成。

前后两次收割,场景、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区别。

2026年6月2日第一次收割,张国明在我完全不知情、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趁我不在现场,组织机械夜间秘密割走我四十余亩小麦。我方人员发现后当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明确指令剩余小麦原地封存,禁止挪动。张国明无视公安现场处置指令,深夜再次将剩余粮食全部转移处置,刻意毁灭物证、转移赃物。该次行为属于秘密取财,符合盗窃行为特征。

更加恶劣的是第二次收割。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已经明确告知张国明不允许再动地里小麦,矛盾正处于官方处置过程之中。2026年6月4日,张国明依旧公然组织机械,在村书记在场的公开环境之下,强行收割我孙庄村地块小麦。此时已经不再是秘密窃取,属于明知不被允许,仍然公然夺取我的劳动成果,行为性质进一步升级。同一行为人,连续两次针对外来投资者的农作物实施侵财行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十分突出。

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将嫌疑人拘传,移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嫌疑人予以释放。我清楚,不批准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层面的处理结论,不等于认定张国明的行为合法,更不等于本案侦查终结、案件就此了结。

如今办案机关告知,变卖小麦所得的钱款存放在派出所,叫我随时可以取回。但仅仅把变卖粮食的钱款存放派出所,不能简单等同于全部矛盾化解。这一季小麦,是我历经连年天灾亏损之后,依靠周边村民垫资帮扶才得以种出来,是我全年唯一的希望,承载众多帮扶村民的期待。两年多的种子、化肥、人工、机械投入,不能简单以存放一笔钱款就抹平全部案件事实,两次不同性质的侵财行为、嫌疑人主观恶性,没有得到完整调查认定。

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仅仅针对工商企业,跨区域前来流转土地、投资农业的外来种植主体,同样属于应当被保护的营商主体。我作为外地来睢县的种地投资者,没有闹事、没有冲突,全程配合公安调查,但是遭遇本地人私力劫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外来农业创业者最怕的就是,发生财产侵害之后,仅仅停留在财物暂存,对作案行为不做完整核查。

在此,我郑重提出诉求:

第一,恳请睢县公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继续开展补充侦查,区分第一次秘密窃取、第二次公然强行收割的客观情节,全面收集固定证人证言、出警记录、现场视频等全部证据,查清全案事实,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涉案变卖小麦价款,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后依法返还给我。同时应当完整核算我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不能仅以卖粮款简单了结全部损害。

第三,希望办案机关正视外来农业投资者经营安全问题,对外来创业者在本地投资遭遇私力侵占财产的乱象予以重视,不能让老实投资的外来创业者流汗又流泪。

求助人:刘顺利

2026年8月
来源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