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某经营公司与吴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高效化解涉中小微企业租赁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D2026-161-1-483-743
某经营公司与吴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高效化解涉中小微企业租赁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占用费给付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某经营公司与吴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512元,租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吴某一直占用该门面并拒不缴纳租金。2024年4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经营公司分别向吴某京发出《催缴通知单》、《限期腾空通知书》,要求吴某于2024年12月25日前交清所欠门面占用费并返还门面。至2025年2月24日吴某仅交了部分门面占用费,并继续占用该门面。某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吴某给付门面占用费及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涉及吴某的实际经营困难,更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商会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厘清案件事实,查明违约原因。调解员运用“背靠背+电话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与某经营公司及吴某进行沟通。某经营公司坚持认为,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吴某不仅未按时交还门面,还存在持续占用并拖欠占用费的行为,因此主张吴某应依约给付门面占用费及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而吴某则坦言,近几年因客流量显著下降、经营收入锐减,导致现金流紧张,并非恶意拖欠,希望某经营公司能够体谅其实际困难,酌情减免部分租金,以缓解经营压力。
二是明确争议焦点,疏导双方对立情绪。调解员从法律与情理两个维度分别进行风险提示与疏导。针对某经营公司,调解员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指出其诉求有合同依据,但考虑吴某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建议其在占用费及违约金总额上考虑作出适当让步,将费用调整至合理区间,以促成纠纷快速、彻底解决。针对吴某,调解员明确告知继续占用门面且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全额租金、违约金及被申请强制执行等风险,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并积极筹措资金,争取通过协商达成一次性了结,避免导致信用受损及更大经济损失。
三是化解对立,实现双赢。在双方情绪趋于稳定、对解决方案形成基本共识情况下,调解员引导双方综合考虑合同约定、门面实际占用期间、吴某的经营困境及某经营公司的实际损失,最终就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占用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2025年上半年的费用给予每月112元的减免优惠,最终确定吴某应支付总额,该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吴某支付经营公司门面占用费21544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占用费,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占用费,每月减免112元)。协议签订后,吴某依约支付了全部门面占用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前,大量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面临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等现实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多发易发,若不能妥善化解,易导致“案件胜诉却执行无果”或“经营者被迫退出市场”的双输局面,进而影响民生就业与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委托商会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作为具有行业背景与商事理解力的第三方组织,能有效居中协调的独特优势,推进纠纷高效化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综合运用“背靠背”沟通、争议焦点归纳、利益平衡分析等多种专业调解技巧,在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核心诉求基础之上,提出务实、共赢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出租方通过减免部分租金,加快资金回笼并减少房屋空置带来的进一步损失;承租方顺利履行调解协议,保全个人信用,为再创业或就业留下空间,同时缓和了双方对立情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推荐部门
桃江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桃江县人民法院
桃江县青年创业者商会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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