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线上网店虚假销售“卤鹅肝”案

2026年5月22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平台线上网店购买的酱鹅肝,实际收到货品为卤鸭肝。经查,涉案店铺上游供货企业已通知将原鹅肝销售链接产品统一更换为鸭肝,但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核查更新,仍沿用“卤鹅肝”商品名称及宣传内容,对外销售鸭肝制品。当事人虚假销售“卤鹅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相关裁量规则,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没收违法所得且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线上产品信息公示不实、引人误解宣传违法案例。当事人因工作疏漏未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出现货品与宣传不符的问题,误导消费者选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网络食品市场公平诚信的经营秩序。本案警示广大线上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常态化商品信息核查更新机制,如实公示产品信息、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二)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驴肉)案

2026年5月30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外卖线上盲采对辖区内某小吃店销售的驴肉制品进行购样送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驴肉制品检出马源性成分,而无驴源性成分,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起从多家单位购进马肉、驴肉制品共704.8斤,票据均开为驴肉,其票据单价50-60元的“驴肉”远低于驴肉市场价,当事人将价格较低的马肉制品掺入或代替驴肉,制作多款“驴肉”火烧及套餐销售。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掺杂掺假的“驴肉”制品,涉案金额较多,违法行为货值较高,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本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典型的肉类掺杂掺假违法案例。严把食材进货关口、杜绝以假充真,是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基本底线,用低价马肉冒充驴肉制作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诚信守法经营,坚决杜绝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行为,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三)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餐饮店虚假销售“牛肉小串”案

2026年6月3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店在美团平台售卖的“牛肉小串”存在虚假问题。经查,当事人购进用于制作“牛肉小串”的原料品名为“牛肉风味小串”,该产品实际配料为鸭肉,无任何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却在美团平台将其主料标注为牛肉对外销售,属于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相关裁量规则,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肉类虚假宣传、以假充真违法案例。网络餐饮经营者未依法如实公示原料信息,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既扰乱市场秩序,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餐饮从业者须诚信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与以次充好,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四)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肉丸)案

2026年6月9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油炸狮子头肉丸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保质期30天,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相关裁量规则,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过期肉类食品的违法案例。严控食材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经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售卖过期狮子头肉丸,食材管理缺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群众饮食安全、扰乱经营秩序。本案警示各食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食材自查管理制度,严禁经营过期食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