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报首席记者熊宇 骆闻记者赵宇
2026年7月31日下午,河北南宫市人民法院的一场刑事案件庭审,引发法律实务圈广泛讨论与关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控方未能当庭出示被告人羁押期间完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决,将被告人全部庭前讯问笔录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当庭直接排除全部庭前供述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一场庭审,也把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现实问题,再次摆到公众面前。
南宫法院(资料图)
据旁听人士记录,该案开庭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被告人被羁押之后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多份庭前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展开法庭调查。
面对辩方申请,公诉方当庭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有被告人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办案机关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足以证实讯问过程合法,不需要向法庭提交同步录音录像。法庭短暂休庭之后恢复开庭,审判长向被告人核实供述效力,被告人当庭表示,以法庭上的当庭供述为准。法庭再度休庭评议,半小时后复庭,审判长当庭宣布:因控诉方未提供对应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全部庭前讯问笔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是可有可无的办案附属材料,而是刑事诉讼当中约束讯问行为、核查供述合法性的关键制度设计 。依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法庭审查证据合法性,必须重点审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同步录制,笔录与录像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出入;法律明确,应当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而未移送,导致供述合法性无法排除疑问的,相关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同步录音录像一头约束侦查讯问行为,一头守护被告人权利,也是防范冤错案件一道重要程序闸门。
但在不少案件庭审当中,经常会出现类似困境:辩方申请调取完整讯问录像,控方以笔录有签字、出具情况说明等理由不予提供。签字笔录只能证明当事人看过文字记录,不能回溯还原讯问时的真实场景;一纸书面《情况说明》,属于办案机关单方说明,不能替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客观视听证据,更不能直接证明讯问全程合法合规。如果仅仅依靠笔录签字、办案单位说明,就绕开同步录音录像的当庭出示与质证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很容易流于形式。
此次南宫法院合议庭敢于当庭作出排除裁决,体现审判机关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法庭没有简单将排非申请搁置,没有选择“庭后合议再答复”的常规处理方式,而是直面证据合法性争议,当庭给出程序结论。这一裁决释放出明确信号:签字笔录不等于天然合法,书面说明不能替代同步录音录像,当控方不能提交法定证据材料、无法消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时,相关供述就要承担证据不能采信的法律后果。
当然,一份庭前供述被全部排除,不等于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只是意味着这些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不能再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后续庭审,公诉方仍可出示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继续举证,案件实体结果,仍然要看剩余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闭环。这次事件的核心看点,不在于最终定罪量刑走向,而在于庭审对程序正义的践行。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生命力,不在于侦查阶段有没有录制完成,而在于当法庭有需要的时候,这份录像能够完整随案移送、当庭出示,接受控辩双方公开质证。如果录像只存放在办案机关卷宗之中,庭审需要时却无法完整提交,那么这套制度的监督制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南宫法院这起庭审也折射出现实司法实践亟待厘清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提交义务边界在哪里?当辩方提出合法申请,控方拒绝移送完整录像,法庭应当如何处置?“情况说明”可以在何种情形下弥补录像缺失?这些问题,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可能遭遇的程序考题。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南宫法院本次庭审的裁决,给同类案件提供了一个观察样本: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停留在纸面法条,要敢于在法庭之上落地。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既要查清犯罪事实,同样不能忽视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唯有把同步录音录像这把“钥匙”真正用好,让每一份讯问过程置于可视、可质证的监督之下,才能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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