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社会内的一个系统,或者说和社会其他的部分相互依存,彼此影响,并不是孤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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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皇帝颁布法律的同时,会推成改造了的儒家道德,让人们遵循道德传统,而不要总是违背道德。很多人从小不懂知识和文化,不懂法律,但懂道德,知道道德是什么,也知道风俗是什么。他们要在道德原则的支配下活动,无论说话还是做事,都要依据道德,而不能随便乱说,随便乱做。即便到了现在,很多底层人也仍然依据道德来说话做事。判断的依据就是道德,或者说不管判断人还是其他的事物,都从道德出发,而不是从经济学出发,也不是从法律出发。道德成了古人判断事物的基础,或者说判断事物存在的合理性要依据道德,而不是依据法律。法律禁止仇杀,可是有人为复仇而杀人,赢得社会的赞许,有时还能免于处罚,得到统治者的褒奖。这是因为孝的观念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是高于法的,或者说皇帝提倡孝道,提倡以德治天下,往往弱化了法律的作用。即便审案的时候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相抵牾的部分,也会依据道德来判案,而不会完全依照法律,叫做法外开恩。哪怕一个人要问斩了,这时候突然来了新的证据,或者有上级官员的命令禁止杀他,那么县官就要刀下留人。虽然有权大与法的嫌疑,但统治者注重道德,注重社会风俗教化,而不是完全依靠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事情。有了道德就有了一定的依凭,而不是完全靠法律来处理事情。像秦始皇用严刑酷法统治天下一样,到秦二世就亡国了,因为他没有使用儒家的道德体系来统治人们的头脑。

儒家的道德体系本身就是人性化的,讲究仁义礼智信,经过统治阶级改变以后,虽然剔除了民本主义思想,但仍然可以统治人们的头脑。皇帝提倡孝道,孝顺的人会尽忠,或者说孝道扩而大之,就是忠恕之道。儒家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遵从孝道的人思想不会坏到哪里去,很可能由齐家到治国,再到平天下,要忠于君王,忠于国家,当然就会受到重用。汉代有举孝廉的传统,但发展到后来就成了沽名钓誉的做法,也成了买卖官职的做法,实际上没有什么大的作用。本来想标榜孝廉,经过官僚体系的运作,成了“举孝廉,父别居”的态势,和原初的理想背道而驰。当有人要讹诈良善之人的时候,官员就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或者说官员根据平时人品的表现,做出一定的判决,而所谓的证据并不是那么全,但官员可以根据人们的口碑来判案。倘若一个地痞无赖要诬赖好人,那么县官知道地痞无赖的行径,当然不会倾向于地痞无赖。即便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官员也仍然判决好人赢了官司,而不会判决地痞无赖赢了官司。倘若一个人的父亲被人打死了,那么这个人就要寻私仇,而不会让法律公正判决,因为他要等到法律判决的时候,仇人早已经跑到天涯海角,而古代的交通不方便,想要动用公权力来逮住仇人,是难上加难的————等待公权力做出决定,还不如自己寻私仇来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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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的时代,人们很可能遵从原始宗教或巫术的指引,注重形式,注重务实的判决,好像是神明的判决,其实只是迷信思想在作怪,还缺乏弹性。巫师很可能做出主观判决,而这种判决有可能是随机的。也就是说,巫师通过一套请神的仪式来让神灵做出判决。实际上只是装神弄鬼,而这种判决很可能是随机的,就像是扔硬币一样,有可能是正面,也有可能是反面。那么在这种判决面前,很可能老实人吃亏,坏人得逞。于是这种判决就具有了一定的投机属性,有恶人先告状的现象,也有好人吃亏的现象。后来法律建立了诉讼程序,注重实体规范,注重逻辑性,而不是完全靠巫师自己判断。也不是说,神灵判决不是最好的判决。官员有一定的断案方法,有人证,还要有物证,证据齐全以后才可以判决。如果不齐全,就有可能不断搜集证据,当然也有可能搞权力寻租,吃了原告吃被告,吃到双方或一方负担不起的时候,才找一个双方都不得罪的判决结果。不仅如此,官员还会带头搞道德表演,要用法律来证明自己这种表演的正当性,或者说不容任何人挑战自己的权威。有了这样的表演,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判决,而这种判决往往具有一定的功利属性。或者说并不允许人们随便告状,也不允许人们随便作奸犯科。

道德体系规范人的言行,甚至直接给人们洗脑。古代最底层的统治集团就是家族或者说家族作为统治集团的细枝末节,会树立家族的道德规范,或者说用家族的道德规范来约束所有家族成员,而这种道德规范不是法律。法律讲究铁面无私,讲究公平公正,而所谓的铁面无私和公平公正只是统治阶级设立的,并不是完全由家族的长老设立的。在法律刚刚建立的时候,往往要依照约定俗成的规矩来,而后来有了统治集团的参与,有了知识分子的制定,法律就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在约定俗成基础上力求公平公正,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要设置一定的门槛,不能让人们随便告状。儒家的伦理纲常是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核心,同法律的关系比较密切。由于这样的影响,中国文化有了一层浓厚的伦理色彩。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混淆难分,社会盛行法外调整,就有人认为中国法律不发达,中国实际上是无法的社会。实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有成文法典的国家之一,历代统治者都重视法典的编纂和修订,早在公元七世纪,中国就已经有了成熟完备的法典,影响波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形成了所谓的中华法系。不过中华法系内部的道德评价标准一直存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特权始终存在,总是存在着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一直影响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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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与道德融合甚至承载着特权支配法律的现象,存在着钱财支配法律的现象。更多的是道德影响法律,甚至官员依据道德来判案,会符合世道人心,却往往对法律的公平性形成一定的损害。不过法是人定的,在特殊情况下,特权可以干预。就像现在的特权干预法律一样,只不过并没有倾向于普通老百姓,而是倾向于权贵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