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系列网红高风险游乐项目持续走热成为景区的“流量密码”。然而,刺激与欢乐背后安全隐患往往潜藏其中。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客体验游乐项目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明确了项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也为经营者和游客敲响安全警钟。

2025年3月的某天,小王兴致勃勃地前往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体验滑道项目时,意外却突然发生了。小王乘坐滑行轮胎从8米高的滑道顶端沿轨道滑下,当滑行至第二段坡道与水平缓冲段的连接处时,因该处弧度较为尖锐,滑圈速度急剧下降,产生较大冲击力。在惯性作用下,小王的左脚与滑道侧壁碰撞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骰骨、楔骨等多处骨折

小王认为,该项目未设置工作人员指导,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沟通协商赔偿无果后,小王将游乐园经营者某景区管理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万余元。景区方面则辩称,滑道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现场也设置了注意事项提示牌,其中写明“两腿尽量伸直并抬起高于滑圈”,是小王自身未注意游玩规范、未保持正确姿势才导致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游乐园经营者是否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项义务具体包含三个层面:经营者应当能够预见到其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应当根据经营场所和项目特点,通过设施检查、安全标识设置、人员配备和应急救助等手段合理防控风险;应当满足公众对场所环境安全、舒适的合理期待。

本案中,虽然景区提交的《滑道通用技术条件》等证据证明滑道的平均坡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但事发视频清晰显示,滑道第二段坡道与缓冲段之间的连接处角度变化剧烈,易产生较大冲击力,这正是景区作为经营者应当预见并加以防范的风险。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景区在滑道起点处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或姿势指导。法院据此认定,景区未能充分履行风险提示及现场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时,也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动了解游玩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其在滑行过程中未保持规范姿势,导致左脚接触地面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经营者承担70%的主要责任,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损失的认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小王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结合其月平均工资水平,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合计为35012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景区管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王各项损失24508.4元;同时,唯一股东某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康嘉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