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防范化解肉制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近期,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肉品安全防线。
本次专项整治聚焦生猪屠宰、肉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使用等关键环节,以农贸批发市场、猪肉经营门店、小作坊、餐饮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排查肉品来源渠道、检疫检验证明、加工经营资质、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有效震慑了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辖区肉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现将2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督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根河市某猪肉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凤农贸大市场内某猪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所内加工制作血肠、杂拌(猪杂碎)、血块等熟肉制品对外销售。经查,该店仅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卡,核准经营范围为鲜肉零售,不具备肉制品加工生产资质,属于典型的“无证加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并停止加工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屠宰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4月,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品流通专项执法检查中,在得耳布尔镇某商店门口查获一辆运送生猪肉的货车,车上装载2个猪半胴体(共计133.8公斤)及一套头蹄下水。经查,该批猪肉来自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某屠宰场,猪体表面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批生猪未按规定履行检疫程序即屠宰上市。当事人自述因本地销售不佳,将未按规定履行检疫程序的猪肉运至得耳布尔镇欲进行销售,因相关猪肉未售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货值金额共计205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违法且猪肉全部被查扣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半胴体133.8公斤及一套猪头蹄下水;2、罚款8000.00元。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力打击了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肉品生产经营秩序:一是源头管控更加严格,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肉品流入市场;二是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引导鲜肉经营户依法办理相关资质,杜绝超范围加工销售;三是消费环境更加安全,通过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倒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下一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不断深化专项整治成果:一是常态化开展肉品市场巡查检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市场等重点区域的执法频次;二是强化跨部门执法联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运输销售未经检疫肉品等违法行为;三是深化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曝光、法律法规宣讲等方式,不断提升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以实实在在的监管成效守护好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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