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本案中侦查机关通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下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伤情鉴定意见”);
二、六名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询问/讯问笔录)。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由贵院审理。申请人经全面审查本案证据材料,发现上述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及实体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伤情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依法应予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委托主体不合法,违反法定启动程序
本案伤情鉴定的委托主体为派出所,而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鉴定委托权。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委托鉴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所获得的鉴定意见无权源基础,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标准适用根本错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1.2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本案鉴定意见以“术后瘢痕长度”作为认定轻伤二级的主要依据,完全忽略了“原发性损伤”的原始状态。手术干预产生的新增损害,不能归责于原致伤行为。
(三)检材来源不合法,鉴定基础失实
鉴定所依据的伤情照片并非案发后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由公安机关拍摄,而是事后于医院补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要求“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事后补拍的照片无法真实反映损伤的原始形态,导致鉴定检材失去客观性。
(四)鉴定结论前后矛盾,客观性严重存疑
在案材料显示,批捕阶段引用的鉴定结论与最终出具的鉴定书在伤情等级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卷内无任何说明。同一鉴定机构、同一被鉴定人,先后得出差异巨大的两种结论,足以使人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五)鉴定机构选择存在操纵嫌疑,违反中立原则
本案曾委托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该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退回。此后,侦查机关未作任何说明,直接转向本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举严重违背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违法取证情形。
二、言词证据存在系统性虚假陈述,与客观证据根本矛盾,应予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证言与客观证据存在根本矛盾
多名在场证人均为本案不法侵害的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对“是否抢夺手机”“是否阻拦报警”“是否殴打被告人”三个关键问题呈现高度一致的否认,但与客观证据存在以下根本矛盾:
手机去向矛盾——均称“没有抢夺手机”,但被告人手机去向不明,卷中无扣押清单、无发还记录、无人承认经手。手机不会凭空消失,“集体沉默”本身就是伪证的最直接证据。
报警被阻矛盾——均称“没有阻拦报警”,但现场视频清晰记录被告人呼喊“报警”被当场喝止。客观视频当庭证伪,谎言无所遁形。
伤情来源矛盾——均称“没有殴打被告人”,但入所体检表明确记载“脑外伤后综合征,胸部、背部、双肩、左膝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广泛损伤绝非“夺刀倒地”所能形成。
(二)利害关系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全部证人均系本案不法侵害的参与人或近亲属,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且其内容高度一致、相互印证,违背人类记忆的客观规律,恰恰印证了事先串通的可能性。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关键客观证据被隐匿或灭失
现场视频在侦查初期即已提交,但《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未列明、未随案移送,直至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时才“发现”并提交。隐匿行为本身说明该视频对指控不利、对被告人有利。同时,关键证人已向派出所备案的现场监控视频因公安机关“U盘中毒”而灭失——公安机关对已备案证据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综上,本案伤情鉴定意见及多名利害关系人证言均系通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且与客观证据存在根本矛盾,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恳请贵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裁定上述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 相关证据线索及对照表
- 法律依据摘录
【使用说明】
1. 适用范围:本申请书适用于刑事诉讼一审、二审阶段,针对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等申请排除。适用情形包括:鉴定程序违法(委托主体不合法、鉴定标准错误、检材来源不合法、结论矛盾等);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根本矛盾;利害关系人证言高度一致、存在串供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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