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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湖北宜昌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专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其工作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能从复杂事实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郭笑云律师成功为劳动者确认短期用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基础,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宜昌,一位张姓职工拥有道路危险物品押运资格证,于2024年7月与某化工公司达成用工合意,从事道路危险品押运工作。然而,7月14日在执行任务时张职工意外受伤。化工公司与张职工签订赔偿协议后,却以“临时工”“考核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试图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张职工申请仲裁被以“用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维权之路受阻。
此时,郭笑云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她深知,要确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收集有力证据。于是,郭笑云律师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派车单、宿舍安排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以此证明张职工接受化工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同时,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指出双方均符合主体资格,张职工受公司管理且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面对化工公司“临时工”“考核期”的抗辩,郭笑云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指出考核期、试用期本身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不能反过来否定劳动关系。这一精准的法律论证,直接击破了对方的核心抗辩。尽管张职工的用工时间仅6天,但郭笑云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自2024年7月9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直至7月14日受伤止。
此外,仲裁委以“用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郭笑云律师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避免了张职工因程序问题丧失维权机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郭笑云律师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判决确认2024年7月9日至7月14日期间张职工与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为张职工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待遇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除了这起案件,郭笑云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诸多出色表现。在婚姻家事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她抗辩有力,多次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守护了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在债权债务与担保纠纷案件中,她成功撤销低价转移房产行为、二审改判免责,展现出强大的风控能力。
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中,像郭笑云律师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她始终坚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普通民众提供了高效、稳妥、可落地的维权方案。未来,郭笑云律师将继续扎根宜昌,不断精进专业能力,为服务地方发展、维护群众权益贡献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