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近万元做祛痘美容,美容院白纸黑字承诺祛痘率将达96%以上,达不到此标准就退费。然而,接受完服务后,消费者发现效果未达预期,美容院却以“效果尚可”“已有改善”为由拒不退款。日前,成都彭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美容院返还消费者支付的9800元服务费。
2024年1月,黄某为改善面部青春痘问题,与某美容院签订《祛痘美容协议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美容院为黄某提供祛痘服务,祛痘效果须达到96%以上,如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美容院将返还祛痘费用。
随后,黄某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9800元,并配合完成了全部美容服务。
服务结束后,黄某面部痘痘情况虽然有改善,但与合同承诺的96%祛痘率相差甚远,于是要求某美容院按照约定退还费用,某美容院却以已投入人力物力提供服务、虽未达承诺效果但已有所改善、黄某未按要求进行护理等理由拒绝退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于2025年11月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某美容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中写明“祛痘率达96%以上”,属于具体、量化、可检验的指标,是某美容院应当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虽然祛痘服务效果可能因个人体质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不能成为商家不兑现书面承诺的理由。某美容院辩称黄某未按要求护理导致效果未达标,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定某美容院提供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承诺“祛痘96%”未达效果 美容院被判退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