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销假案件:微信收款、支付宝流水是否都能认定为犯罪金额?
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时,我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
公安调取了嫌疑人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流水,发现两三年累计收款几百万元,于是当事人和家属非常紧张:
“流水有300多万,是不是就按照300多万的犯罪金额处理?”
答案是:不一定。
微信收款、支付宝流水只是证明资金往来的一类证据,并不意味着账户中所有进账,都当然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形成的销售金额,更不能简单把账户总流水直接作为犯罪金额。
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每一笔资金与具体销售行为对应起来。
一、现在的销假案件,为什么金额审查非常重要?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标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也可以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相应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可以进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评价范围。
也就是说,现在办理销假案件,不能只盯着一个笼统的“涉案金额”,至少要区分: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
三个概念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尤其是销售金额,如果认定从几十万元变成几百万元,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所处的量刑区间。
二、微信、支付宝流水为什么不能全部直接认定为销售金额?
最核心的原因只有一个:
资金流水证明的是“钱进来了”,但销售金额要证明的是“这笔钱来自销售涉案假冒商品”。
两者不是同一个事实。
例如,一个微信账户一年收款200万元,其中可能包括:
正常商品销售款;
假冒商品销售款;
朋友之间转账;
股东投入;
借款;
本人其他账户之间资金调拨;
客户退款后重新付款;
刷单资金;
押金、保证金;
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营收入。
如果把这些款项全部累加,然后直接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所得,证据逻辑显然是不完整的。
最高检此前总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证据审查时,也明确提到,销售金额应结合账本、销售记录、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具体交易逐笔审查;对于能够证明属于正品交易、自行交易、刷单等款项的,应当予以剔除。
所以,流水只能是认定销售金额的起点,不能当然成为最终结论。
三、销假案件中,哪些微信、支付宝收款应当重点申请扣除?
从辩护实务来看,至少要重点核查下面几类款项。
第一类:正常商品、正品销售形成的收入
很多案件并不是商家只销售一种商品。
一个店铺可能同时经营正品、无品牌商品以及被指控的假冒商品。
如果微信账户收取了100万元,但其中40万元能够对应正常商品销售,那么这40万元原则上不能因为进入了同一个收款账户,就直接算进涉案销售金额。
这里最重要的是建立:
订单—商品—付款—发货—物流的对应关系。
第二类:个人转账、借款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款项
微信和支付宝本身兼具生活支付功能。
老板用同一个微信账户收货款,同时收朋友还款、家人转账、员工垫付款,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因此审查流水时,不能只看“收入金额”,还要看:
付款人是谁?
为什么付款?
双方是否存在商品交易?
有没有订单或者聊天记录?
有没有物流发货?
无法证明与销售假冒商品有关的转账,不能仅凭资金进入账户就当然计入犯罪金额。
第三类:自己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这一点非常容易造成重复计算。
例如支付宝提现至银行卡,银行卡再转入微信,或者公司账户转至个人账户。
如果不进行账户之间的穿透核对,同一笔10万元资金可能在不同账户中反复出现,最终统计出来变成20万元、30万元。
所以金额辩护不是简单做一个Excel加减法,而是要先识别资金来源、流向和重复路径。
第四类:退款、退货形成的重复流水
有些买家先付款,之后退款,又重新下单付款。
支付流水上可能显示两次收入,但实际只完成了一次商品销售。
如果只根据收款记录累计,就容易产生重复认定。
这时候需要把退款记录、订单状态、物流记录一起核对。
第五类:刷单或者虚假交易
电商经营中还可能存在刷单。
最高检公开的销假案件证据审查文章曾特别提到,对于能够证明属于自行交易、刷单产生的金额,应当从销售金额中剔除。
当然,当事人不能只说一句“这些都是刷单”。
还必须结合刷单人员证言、订单异常情况、资金回流、无真实物流或者异常物流等证据进行证明。
四、真正关键的不是“解释流水”,而是建立证据对应关系
很多家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会说:
“这里面很多钱不是卖假货的。”
但刑事辩护不能只停留在解释层面。
真正有效的工作,是把账户流水拆解成一张能够核验的表。
例如:
某笔收款5000元;
付款人是谁;
对应哪个微信;
对应哪个订单;
销售什么商品;
是否属于涉案品牌;
有没有物流;
有没有退款;
最终是否完成销售。
最后把数百笔、数千笔流水分成:
涉案商品销售款、正品销售款、其他商品销售款、个人往来款、账户互转、退款重复款、无法对应交易款。
这样才能真正讨论犯罪金额应当认定多少。
五、为什么有些案件“流水很大”,最后认定的销售金额未必一样大?
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金额不是财务统计,而是一个需要达到证明标准的犯罪事实。
例如公安调取微信流水共计500万元,并不意味着检察院最后一定按照500万元指控。
如果其中:
100万元属于正品;
50万元属于个人转账;
80万元属于账户互转;
30万元属于退款重复计算;
剩余款项中又有部分无法与涉案商品建立对应关系,
那么最终可以认定的销售金额,就需要重新审查。
这也是销假案件中律师比较重要的一个辩护空间。
很多案件表面上看已经“认罪认罚”,真正深入阅卷后仍然可能发现:
金额统计口径不一致;
支付流水重复计算;
正品和假货没有区分;
订单与流水无法一一对应;
部分账户属于多人共同使用;
部分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本身还有争议。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最终金额认定。
六、销假案件收到流水材料以后,我通常先查什么?
如果案件涉及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流水,我通常不会先看总金额,而是先做四件事。
第一,把公安认定金额的计算方式还原出来,看它到底是按流水、订单、发货记录还是财务账册统计。
第二,把订单、微信聊天、物流和支付记录进行交叉核对。
第三,把明显属于正品、其他商品、借款、个人往来、退款和内部转账的款项单独列出。
第四,再判断这些金额变化是否会影响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最终量刑区间。
这类案件真正困难的地方,往往不是有没有流水,而是流水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账户有几百万流水,并不可怕。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甚至认罪认罚阶段,当事人仍然不知道公安到底是怎么把这几百万算出来的。
如果家属正在处理深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可以先准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电商订单、物流记录、进货记录、退款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金额统计表。
先把金额计算逻辑拆开,再判断到底有没有辩护空间。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济犯罪辩护及刑民交叉案件。办理销假案件时,重点审查销售金额、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订单流水、物流及人员分工等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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