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车祸,让年仅4岁的孩子左面神经损伤、左耳全聋,后续康复、辅具开销遥遥无期。家属索赔遇阻,各方各有顾虑,矛盾迟迟无法平息。面对涉未成年人重伤的棘手纠纷,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拉上妇联、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组团调解,用专业、耐心打通各方分歧,既算清每一笔康复、伤残开销,也给受伤孩童撑起权益保护伞,一场多方联动调解,圆满化解棘手赔偿矛盾。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钟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道路行驶时,碰撞道路上的黄某(2021年生),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钟某驾驶的机动车为杜某所有,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黄某入院治疗84天,出院诊断为:左面神经损伤、左耳全聋;后继续入院开展康复治疗113天。经鉴定,黄某因车祸伤致急性中型颅脑损伤导致左耳听觉功能障碍,残疾程度属八级;左侧大部分面瘫遗有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歪斜,残疾程度属八级;护理期、营养期为两次住院时间197日。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黄某住院费1.8万元。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50万余元。
处理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具有未成年人重伤、当事人多、赔偿金额高的特点,多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既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也更有利于纠纷实质、高效化解,遂向当事人释明多元化解优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即统筹妇联、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组成调解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听取各方意见,梳理争议焦点。
法院第一时间分别与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案件当事人钟某、杜某、某保险公司进行“背对背”谈话。唐某诉求足额赔付,钟某和杜某认为应由保险全额承担,保险公司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非医保用药存在异议,核心分歧为伤残赔偿、长期护理费核算及保险与个人赔偿责任划分。法院同时明确告知各方,黄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予特殊、优先保护。
二是专业联席研判,明晰损失金额。
法院组织妇联、残联、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两名具有儿科康复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联席研判,结合病历、伤残鉴定及本地赔偿标准,将助听器、长期康复费纳入赔偿范围,梳理全部票据剔除无关开支,核算合理损失共计46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万元,尚余44万余元。
三是轮流开展调解,共促实质解纷。
在明晰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法官组织妇联、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分头突破、轮流劝导”。第一轮,针对保险公司,法官依据涉未成年人理赔相关政策,释明不宜扣减合理医疗、精神赔偿,保险公司经内部沟通同意将总赔付额度调整为46万余元。
第二轮,针对钟某和杜某,法律援助律师明确指出钟某负事故全责,保险赔付后若有不足部分,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能够整体赔付,黄某将放弃对钟某和杜某的个人索赔请求。
第三轮,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与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反复沟通,46万余元已接近合理损失上限,诉讼周期过长也不利于黄某的康复,同时承诺由法院监督保险赔款直接汇入唐某个人账户。最终,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已垫付1.8万元基础上,再赔付44万余元;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幼童严重残疾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多责任主体赔偿衔接及保险理赔争议等多重难点。本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统筹妇联、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门力量,形成“倾听梳理、专业核算、轮流调解”的三步解纷模式。在公安已明确责任划分且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基础上,通过联席研判精准核算损失总额;采取分头劝导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既压实肇事者责任,又引导保险公司在商业理赔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最终促成保险公司在已垫付金额外再一次性赔付44万余元,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纠纷实质化解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多元共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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