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风新闻8月11日报道,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
既然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赔付赔偿金、当面致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那么,为什么不公开处理结果呢?。
正常情况下,像这类已经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处理结果,避免事件持续发酵。然而,元江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开处理结果。且不只是公安局,政府、法院等都支持不公开处理结果。
那么,为什么拒绝公开处理结果呢?怕损害公安部门形象呢,还是要保涉事人员的面子,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此起事件,怎么看都没有保密的理由。相反,公众有知道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尤其是当事人,更应当知道涉事人员受到了怎样的处理。
我们说,对引发舆论关注的事和人,公开度越高,传言就越少,就很难出现以讹传讹现象,更可以有效杜绝种种谣言。
而从元江县的此起事件来看,从高光华被行政拘留开始,就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就应当高度重视,避免事态扩大。但是,元江方面的具体处理,可以说十分被动,且一直以错纠错、以错应错,导致事态更加复杂。
尤其在警方撤销对高光华的处罚并赔付赔偿金、当面致歉,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后,就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把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以平息事态。
然而,元江方面却不断地给自己挖坑,公安方面的回应挖了一个坑,行政复议挖了一个坑,法院又挖了一个坑,且一个比一个深、一个比一个坑内环境复杂。
殊不知,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既可以看作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也可以看作是对公共事件的处理。如果公共事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公开,那舆论和公众,包括当事人,如何知道涉案人员有没有受到处理呢?受到了怎样的处理呢?处理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合法呢?能不能对其他人产生警示作用呢?
实际上,对公共事件责任人的处理,不只是处理当事人,也是教育其他人。如果连处理结果都不能公开,那如何产生警示效果呢?这样的处理,又有多少价值呢?
站在高光华的角度考虑,他是想通过了解对涉案人员的处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观察公安机关对事件的真实态度。
但是,站在舆论和公众的角度来看,就不是知情权那么简单,还包括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执法能力、纠错能力,包括事件处理对其他主体的影响。
自然,要求公安机关公布对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就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事务,而是舆论和公众必须知晓的公共事件处理结果。如果不能公开,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的。
法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定公安机关不公开涉事人员处理结果的行为是合法的,明显夸大了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和内涵。因为,对公安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如果只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可以不公开。如果涉及外部人员、且产生重大影响、演变成公共事件了,当然应当公开处理结果。
知情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尤其涉及到自身利益时,知情权显得更为重要。高光华作为当事人,当然具有知道涉案人员处理结果的权利,也有将处理结果公开的权利。因此,元江县公安机关必须将知情权还给当事人、还给舆论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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