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日前,湖北省医保局就《湖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定点药店按照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开展不同的医保服务。
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升级、降级、维持原级等情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履约检查、绩效评价、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结果,对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分级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明确:科学确定定点药店配置标准,合理确定不同级别定点药店数量。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应当符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规划要求,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定点药店总数量超出规划配置或者医保基金运行存在风险的统筹地区,原则上暂停新增;各级定点药店数量超出规划配置的,原则上暂停相应级别定点药店升级。
新增定点药店原则上从一级起步,逐级申请晋升,不得越级申报。申请二级的,其上年度医保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为A级;申请三级的,其上两个年度医保绩效评价结果均应当为A级;申请四级的,其上三个年度医保绩效评价结果均应当为A级。升级申请及办理时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定点药店升级申请经评估未通过的,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定点药店对申报材料、经营行为、合规承诺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次评级,记入信用档案,36个月内不得申请升级。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定点药店评定标准:
(一)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4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等规定;
(二)完成医保码、追溯码、进销存管理等信息化接口改造及应用,并开通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功能;
(三)能够综合使用读卡器、扫码设备、医保综合服务终端等介质,确保实名购药;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政策和改革任务;
(五)在经营场所的审方、结算、取药等相关窗口配置符合医保部门管理要求的视频监控等设备,视频监控内容保存时限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低于24个月);
(六)按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国家谈判药品;
(七)近12个月内未受到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的与医药费用有关的行政处罚;
(八)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岗执业药师等的规定;
(九)符合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级定点药店评定标准:
(一)达到一级定点药店标准并按协议要求连续提供医保服务至少满12个月;
(二)完成医保码、追溯码、进销存管理、电子处方流转等医保服务信息化接口改造及应用,按规定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三)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
(四)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
(五)近12个月内未被医保部门作出中止及以上协议处理;
(六)符合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级定点药店评定标准:
(一)达到二级定点药店标准并按协议要求连续提供医保服务至少满12个月;
(二)完整记录门诊慢特病治疗相关药品使用信息并及时上传;
(三)符合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级定点药店评定标准:
(一)达到三级定点药店标准并按协议要求连续提供医保结算服务至少满12个月;
(二)设置“单独支付”药品服务专区,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单独支付”药品患者购药档案信息,完整记录其药品使用信息并及时上传;
(三)具有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品种占全部国家谈判药品品种的比率不低于30%;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五)符合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湖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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