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倪暘律师拥有二十余年跨领域法律从业经验,历任知名律所主任助理、头部企业法律经理、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多元实务经验,同时担任铜陵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第五届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严谨专业的办案风格广受当事人好评,此前办结的王某与周某、某市场管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典型体现。

202X年,王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先后住院治疗共计277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经核算各项法定损失合计14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家属委托倪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一审阶段,倪暘律师首先对王某提交的全部就医票据、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家属收入证明等证据逐一梳理核查,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同时主动剔除了部分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不合规票据,确保全部诉求均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在责任划分与赔付规则层面,倪暘律师结合案涉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明确论证交强险优先赔付、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裁判规则,相关代理意见全部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周某承担50%责任、某市场管理公司承担25%责任,王某合计可获赔60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标准过高,要求核减赔偿金额。倪暘律师继续代理王某参加二审程序,针对周某的每一项上诉主张逐一准备答辩意见,针对误工费异议,提交了王某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补充证据,证明误工费核算标准完全符合王某实际误工损失;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异议,结合王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损害后果,以及本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说明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于法有据、符合常情。同时,倪暘律师在核对一审判决书时发现文书存在一处笔误,若不修正可能影响后续执行程序,遂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笔误修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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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倪暘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周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全额维持王某应得的60万余元赔偿款,同时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中某市场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对一审文书存在的笔误也一并予以修正,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家属事后专程向倪暘律师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本案的顺利办结,与倪暘律师多年积累的跨领域实务经验密不可分,此前在公证机构任职的经历让他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有着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敏感度,从源头避免了因证据瑕疵导致的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任职企业法务期间积累的薪酬核算、劳动关系核查经验,也让他在应对误工费等涉及用工事实的争议时更为得心应手。执业十余年来,倪暘律师已通过调解、诉讼、庭外和解等多元方式,在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等人身损害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是本地人身损害维权领域广受认可的专业律师。

该案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一方面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项目核算必须严格遵循“证据为王”的原则,只有完整、合法的证据链才能支撑赔偿诉求,即使是判决书的细微笔误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专业律师的细致核查能够有效规避此类风险;另一方面也厘清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无过错的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兼顾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公平原则。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要留存好事故认定书、全部就医凭证、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等原始证据,不要擅自涂改、伪造相关票据;若损伤较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若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规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充分证据的上诉只会增加自身诉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