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最近再次强调,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纪律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换届的重要节点。
这次明确提出,在选人用人环节只要有违规操作,或者因为考察不细致导致任用出现问题,都要严肃追究责任,不能马虎了事。
一个单位或地方的风气如何,群众心里最清楚,而风气的好坏往往从用人这件事上最先体现出来。干部选对了,大家心服口服,工作积极性也高,各项任务推起来顺手;用人出了问题,工作推进就会遇到阻力,整个团队的士气也会慢慢消沉。选人用人绝不是走形式,它关系到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更直接影响事业的长远发展。
中纪委这次提出的追责思路,大体可以从四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类情况,是明知纪律有规定还要硬碰。典型表现包括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把信得过的熟人安插到重要岗位上,而那些踏实肯干、埋头做事的干部却被忽视。还有在换届期间四处找人打招呼、私下承诺好处,或者眼看任期快结束了赶紧突击提拔一批人,给后面接任的同事留下麻烦。这类做法的共同点,就是把公职岗位当成了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资源。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突击提拔这些行为,不管是经办人还是背后做决定的领导,都要被追责。中纪委特别点出这类问题,因为它往往和拉帮结派搅在一起,对政治生态的伤害最大。查实之后,处分从警告起步,严重的话会被撤职或留党察看,性质最恶劣的直接开除党籍。这已经不是口头警告,现实中已经有不少案例落地。
第二类情况,是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私心,但考察工作做得很粗糙,结果把一个本来就不该提拔的干部提了上去。有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又不是故意放水,当时确实没发现什么问题,算不上大错。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比如某个干部本来就有群众反映,考察组只是简单走了个过场,谈话浮在表面,分析研判也潦草敷衍,最后还是把这个人报上去,结果他一上任就出事,给工作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负责考察、推荐和最终拍板的都要担责。虽然不是故意违规,但责任心不够、把关不严格,带来的后果同样严重,处分标准和第一类没有区别。选人用人这件事,不光看有没有私心,还得看该尽的责任尽到了没有。
第三类,是追责时具体找谁。这里面分两种人。直接责任者就是具体经办考察的组工干部、参与谈话推荐的人员,如果明明知情还隐瞒不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肯定跑不掉。领导责任者方面,党委(党组)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也要一并担责。在这个链条上签过字、拍过板的,出了问题谁也别想推给别人。
第四类,是要把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区分开。有人会把职工录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这些事项和干部选任混为一谈。实际上,第八十六条管的是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违规谋利的行为。而第八十四条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两条各管一摊,不能混淆。
说到底,选人用人就是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用对一个干部,能带动一大片人;用错一个,会寒了大多数人的心。
中纪委这次重申纪律,传递的信号很直接,不管是有意违规还是因为失职导致问题,只要出了差错,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没有人能蒙混过去。只有让踏实干事、干净做人的干部有奔头,让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的人没有空间,政治生态才能真正好转。
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得把选人用人这件事当成大事来抓,程序一步不能少,责任一点不能推。否则,下一次被处理的,可能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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