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冷静期”制度,依法保障被特许人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

案情显示,2019年6月26日,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约定刘某、雷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加盟某公司的餐饮项目,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刘某、雷某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共计3.5万元。某公司向刘某、雷某提供了《技术手册》,但未提供实际操作培训、技术指导。刘某、雷某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2019年7月11日,刘某向某公司提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同年7月25日,刘某、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目的在于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未载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应当遵从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以被特许人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雷某在合同签订后的第15天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属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特许人不得任意剥夺。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仍然可以在经营资源尚未被实际利用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