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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8月12日,广西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违法违规使用“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字样经营主体进行整改的公告。
广西金融监管局表示,保险代理业务(含保险专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须依法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或原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专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对未取得上述《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措施。保险经纪业务是指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投保人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须依法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原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经纪许可证》)。对未取得上述《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措施。
广西金融监管局表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属于金融特许经营业务。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保险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代理保险”“保险经纪”等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须依法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许可;如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且未取得相应许可的,请尽快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删除“保险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代理保险”“保险经纪”等字样。未按本公告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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