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与刑事前科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同。行政拘留记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即便存在行政违法记录,依法仍可从宽处理。

案情简介

金某(化名)曾因行政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间,金某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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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金某的行政拘留前科不属于刑事前科,依法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金某此前所受行政处罚属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非刑事犯罪前科。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刑事前科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行政拘留记录不应影响本案的量刑。

第二,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金某家属已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四,金某就刑事犯罪而言系初犯,主观恶性有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行政拘留前科不属于刑事前科、不能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金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对金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介绍卖淫罪中前科情节的法律评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拘留记录与刑事前科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同。行政拘留属行政处罚,非刑事犯罪前科,依法不能作为刑事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即便存在行政违法记录,依法仍可从宽处理。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不同性质前科的法律效果,避免将行政违法记录不当升格为刑事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