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8月1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武某明知“某减肥咖啡”和某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依然多次向他人售卖,销售金额共计52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武某1985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24年1月至2月间,她在明知“某减肥咖啡”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明知某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某减肥咖啡”共计260条、某胶囊共计60粒,销售金额共计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追缴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报刊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