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口跨区域流动已成常态,实践中大量被执行人呈现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跨省或跨市频繁迁移的特征。部分被执行人以“流动”为掩护,以“隐匿”为手段,使得法院执行工作面临“人难找、物难寻、协作难”等多重梗阻。依法规范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既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亦是保障流动人口有序治理的重要防线。本文在总结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面临的实践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健全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以期解决相关难点堵点。
一、当前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面临的实践挑战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难以查明
大量被执行人户籍地与生活地分离,长期在异地务工、陪读、生活,未办理居住登记,也未留下稳定的社保、用水用电等生活痕迹。法院向户籍地邮寄的法律文书无人签收,而实际居住地又无从查起。“人户分离”导致执行工作因缺少明确的送达和执行地点而无法启动。
(二)被执行人日常轨迹隐匿性强
部分被执行人虽在本省或本市生活,但刻意规避使用身份证。出行靠电动车、步行,消费以现金为主,不入住旅馆、不乘坐实名制长途车,使得依赖“身份证触网”的公安布控系统难以发挥作用。
(三)跨区域协作运转不畅
若被执行人为刻意规避执行而选择离开本省,法院现有的查控手段效果大打折扣。实际操作中委托外地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财产,常面临反馈周期长、实际效果差的问题。尤其是被执行人在流入外省后多从事零散工作、租住无登记房屋,流入地法院同样面临“无登记、无轨迹、无单位”的查找困境。
(四)财产查控存在盲区
法院对被执行人务工收入、微信支付宝账户流水、农村股权等隐性财产查控手段相对有限: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查控,需先找到务工单位;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控,虽可线上冻结,但账户内资金通常不多,资金流水反映出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来源缺乏深度分析;对农村股权、征地补偿款等区域性财产,缺乏统一的查控通道。
二、规范健全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多源数据关联查找体系,破解“人户分离”送达难
一是建立社保数据智能比对预警机制。推动执行系统与人社社保数据库标准化对接,实现常态化批量自动碰撞,发现参保记录即触发预警,精准锁定务工单位及地址,以“社保找人、单位定位”为执行干警直接前往传唤或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信息化支撑。
二是构建工商登记信息定向数字检索机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开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登记数据库,定期自动排查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工商登记信息,从中提取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实时更新至执行信息档案,拓展数字查人渠道。
三是设立教育信息协查绿色通道。依托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数字化协查通道,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及家庭住址信息,通过多源数据关联分析进一步缩小活动半径,为准确传唤提供辅助依据。
(二)依托“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释放基层精准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综治中心统筹枢纽功能。将涉流动人口执行工作纳入综治中心“一窗受理、集成化解”范畴,由综治中心统一接收法院推送的协查需求,按照“市级统筹、县级主战、镇街配合、村社落实”的四级联动架构分级派单。建立闭环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各层级响应情况和协查成效。
二是构建四级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建立“法院发起—综治派单—网格响应—执行落地”的标准化流程。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综治中心后,下达至辖区镇街、村社,由网格员在规定时限内结合日常走访完成初步排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效线索,法院“即收即核、核实即出警”。
三是推动“执行一件事”数字平台深度应用。打通法院执行系统与综治中心、基层治理四平台的数据接口,实现被执行人信息一键推送、协查任务在线流转、反馈结果实时回传、执行进度全程留痕。
(三)创新交叉执行与跨省协作机制,打破异地执行地域壁垒
一是建立跨省交叉指定与协同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对长期在省外务工、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由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叉指定至流入地法院执行或启动两地协同,将相关人员纳入流入地指挥中心重点盯控,确保线索快速传递和请求优先处理。
二是完善跨省传唤布控协作规程。在省级层面统一规范委托传唤审批程序,对已查明外省行踪的案件减少逐级流转,由委托法院层报省高院后直接向流入地基层法院发起委托,建立时限承诺和督办制度,同时争取公安支持,将布控嵌入跨省警务协作框架,形成法警快速联动响应。
三是构建信息互推与闭环管理。摸清本地劳动力主要流向,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和定期互推机制,探索流出地“录入预警”与流入地“核查反馈”的跨省闭环管理,推动形成“流出即预警、流入即核查”的联动格局。
(四)深化财产查控多维联动,挖掘隐性财产查控潜力
一是加强网络资金流水分析。依法调取近一年交易流水。重点筛查三类异常:通过每月固定日期转入的款项,锁定工资或经营收入来源;通过大额资金转出的对手方信息,排查财产恶意转移线索;通过夜间或节假日高频小额消费记录,辅助判断被执行人实际活动区域和消费能力。
二是打通务工收入查控通道。对已查明用工单位的被执行人通过现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并按月扣留、提取工资收入。对外卖平台等灵活用工主体,通过调取派单、接单、平台结算记录等间接证据,固定其实际收入水平。
三是完善农村权益协作查控机制。对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农村股权、征地补偿款、集体资产分红等区域性财产的定期查询通道。法院每月批量推送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联动核查并比对截留。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助执行义务,有效破解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监管盲区。
人民法院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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