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丈夫借款不知情拒绝帮着还钱

法院:借款若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出借人将钱款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借条上仅有一方签字,夫妻二人是否应共同偿还该借款?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赵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1月12日,赵某、杨某共同向某农商银行贷款30万元。2025年1月2日,赵某以偿还某农商银行贷款为由向张某借款30万元,后赵某用该笔借款偿还了在某农商银行处的贷款。因赵某未按期还款,张某提起诉讼,主张30万元借款为赵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杨某辩称,张某是将款项出借给赵某,自己未签字,也不知情,应依法驳回张某对杨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赵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某农商银行处的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款发生于赵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确系偿还了夫妻二人在某农商银行处的贷款。杨某虽辩称对借款未签字、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经法院审查认定,案涉款项确系用于偿还贷款。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借款为赵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赵某、杨某共同向张某偿还借款30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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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仅以“是否签字”为唯一标准,而是要综合考量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务实际用途等实质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认定。共债共签仅为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之一,并非唯一必要标准。

未签字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款项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若所借款项确实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偿还共同债务等,配偶即使未签字,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杨某存在“共同签字”的情形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案涉借款确实用来偿还了赵某、杨某夫妻二人在银行的贷款,杨某实际享受了案涉借款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杨某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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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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