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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件美国专利如何在PTAB(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三轮无效攻击下屹立不倒,并为其权利人赢得2.87亿美元的天价赔偿?答案就藏在权利要求书的字里行间。本文以WesternGeco诉ION案为样本,对比中国石油BGP、中兴通讯等国内典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布局,揭示中外高价值撰写在“主题选择”、“独权颗粒度”、“技术偏见埋点”和“管辖连接点”四个维度上的结构性鸿沟。作为代理人,我们习惯为“授权”而撰写,但出海企业需要的,是为“诉讼”而撰写。
一、引言
为什么专利授权了,却打不赢官司?
2024年,一家杭州科技公司的法务总监向我倒苦水:他们的核心发明专利在美国顺利授权,但面对美国市场上明目张胆的仿制品,美国律师却泼了一盆冷水——“你这套权利要求,在美国根本告不动。”
问题出在哪里?出在撰写时脑子里想的只有“审查员”,而没有“法官”和“陪审团”。
值得注意的是,大洋彼岸的WesternGeco(西方奇科)却用一份撰写于1998年的专利族,在2018年从ION Geophysical(离子地球物理)手中拿到了高达2.87亿美元的赔偿,且经美国最高院终审维持。这起案件被业界称为“专利撰写者的胜利”——因为这场胜利,早在申请日那天就已注定。
本文将回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里行间,看看欧美顶级律所的撰写高手,究竟在权要中埋下了哪些“诉讼引信”;同时,对照中国石油东方物探(下称BGP)、中兴通讯等国内授权专利,对照我们习以为常的撰写范式,在出海诉讼中可能面临怎样的系统性失灵。
二、案情回顾与无效结果
2.1 案情回顾
WesternGeco是全球海洋拖缆勘探的领军者。其核心技术在于利用沿拖缆分布的“鸟”(Birds)——即带有可操控机翼的定位装置,配合全球-本地双层控制架构,在复杂洋流中实现拖缆的精确水平与垂直定位。ION Geophysical被诉制造并销售侵权的拖缆定位系统。
本案的戏剧性在于,ION的侵权制造行为主要发生在美国境外,但WesternGeco依然追索了ION在境外的全部利润损失。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数意见裁定,基于35 U.S.C. § 271(f),只要侵权系统的核心部件在美国境内供应或组装,权利人即可就海外损失获得赔偿。
法律问题的背后,归根结底是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下面聚焦专利文本及其审查情况。
2.2 无效结果
涉案专利家族在美国有三件代表性授权专利,它们在双方复审程序(即无效程序,下称IPR)中却有不同命运,详情如下表1所示。

表1 WesternGeco诉ION案的关键专利无效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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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WesternGeco诉ION案的关键专利无效结果一览表

由上表可见,同样的说明书,同样的优先权(1998年),同样的发明人,只因权利要求“遣词造句”的不同,在PTAB的无效挑战中,结局却是天壤之别。
被无效掉的权要(US7080607B2的权1)长什么样?
“A method comprising: (a) towing an array... (b) predicting positions of at least some of the streamer positioning devices; (c) using the predicted positions to calculate desired changes in position...”
这是典型的 “功能/算法概括” 撰写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无效请求人只需找一篇公开了“预测+反馈”的现有技术,就能轻松将其击穿。
相比之下,存活下来的权要(US7293520B2的权1)长什么样?
“A method comprising: (a) towing an array... (b) controlling the streamer positioning devices with a control system configured to operate in one or more control modes selected from a feather angle mode, a turn control mode, and a streamer separation mode.”
显然,这是 “具体场景+实体操作模式” 的撰写方式,它不是抽象的“预测、计算”,而是具象的“在羽毛角模式下控制”、“在转向模式下控制”、“在分离模式下控制”。PTAB认为,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在同一系统中集成这三种特定模式的切换逻辑”。
由此可见,在PTAB及中国无效宣告的战场上,“功能/架构概括”式权要大概率会成为活靶子,而“具体场景+操作模式”式权要则往往能筑起防弹墙。
三、权要解剖
通过对WesternGeco的US7293520B2专利的权要体系进行剖析,探索WesternGeco是如何在撰写阶段埋设用于诉讼阶段的“防弹点”,下面分别从主题选择、独权颗粒度、技术偏见埋点、管辖连接点四个维度展开描述。
3.1 主题选择
见下表2所示的一组基础信息对比:

表2 WesternGeco、BGP、中兴通讯典型案件主题设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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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WesternGeco、BGP、中兴通讯典型案件主题设置对照表

通常,国内代理人习惯将“系统”写成“包括A、B、C”范式的权利要求。这种写法在侵权诉讼中可能会面临一个致命伤:如果被告只销售“A部件”而不销售完整的“A+B+C”系统,则不构成对“系统”权要的直接侵权。
而WesternGeco的“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写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解释为包含了“将系统配置为特定模式”这一上游行为。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只销售尚未连接的控制模块,只要该模块“被配置为”能够运行所述方法,就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更关键的是,“配置”这一动作本身可以发生在美国境内,从而触发§271(f)的管辖连接点。
BGP的CN111427078B若能增加一条这样的独权,其出海价值将倍增:
“一种地震勘探采集系统的地面布设方法,包括:将集中发射感应主机固定于工区地表;将各激光反射装置的耦合模块埋入各检波点地表;调整反射板角度使其静态反射光斑落于光电感应模块中心。”
在实际操作中,这类“布设/配置”主题的权要,在国内实审中被认定为缺乏创造性的风险较高(审查员往往视其为常规操作)。因此,一个更为稳妥的策略是:在国内申请中暂不将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提交,但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用至少一个独立段落详细记载该布设流程,为后续通过分案或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将其提炼为独立权利要求预留充分的基础。
3.2 独权颗粒度
这是中外撰写最直观、也最致命的差异。
US7293520B2的权1:全文仅约80个英文单词,只保护“三种控制模式”这一核心思想。具体怎么实现模式切换?力怎么算?角度怎么调?这些全部下沉到从权2-17。
CN111427078B的权1:全文近400个汉字,将激光发射器的两种实现方式(多个激光器/旋转反射镜)、光电感应模块、三分量校准检波器、数据处理模块、弹性模块、重锤调节……全部都塞进了独权1。

表3 WesternGeco、东方物探典型案件独权颗粒度分析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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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WesternGeco、东方物探典型案件独权颗粒度分析对照表

国内代理人的常见心理是,“不把特征写进独权,审查员说我没新颖性怎么办?”这恰恰是授权导向思维的产物。高价值撰写的逻辑则恰恰相反:独权越抽象、越简洁,在后续无效/诉讼中的回旋余地就越大。因为无法知道若干年后对手会用哪篇对比文件来狙击,所以就需要足够多的“从权城墙”来层层退守。
3.3 技术偏见埋点
翻阅US7293520B2的说明书,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第8页):
“To calculate an appropriate depth value, the measured pressure values must be filtered to limit the disturbance from waves. This is done in the inventive control system with a weight function filter that avoids the large phase displacements caused by mean value filters.”
需要注意,上述段落不仅是在描述技术方案,更是在声明本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技术偏见”(即“平均滤波器是唯一选择”的错误认知)。在IPR程序中,当无效请求人主张“用加权滤波替代平均滤波是显而易见的”时,专利权人可以立刻祭出这段原文进行反驳,“现有技术普遍认为平均滤波是标准做法,而我们的发明人发现它会造成相位偏移,这恰恰是克服了技术偏见。”这将成为无效程序中的一份有力证据。
反观CN111427078B,说明书第11-13页给出了大量三角函数和力学公式推导,严谨程度令人敬佩。但通篇没有一句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任何“技术偏见” 。在无效宣告中,若请求人主张“用激光反射替代电信号传输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将无“偏见克服”这一武器可用。
基于上述案例启发,代理人在撰写说明书时,可以在背景技术或发明内容部分加入一句类似这样的表述:“现有技术中普遍认为……,然而本发明人出乎意料地发现……”。这样一句话的埋设,在无效宣告中的价值甚至可能高达数千万。
3.4管辖连接点
什么是管辖连接点?通俗地说,它就是"法院凭什么管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美国专利法35 U.S.C.§271(f)的核心逻辑是:即使侵权系统在美国境外制造和使用,但只要其核心部件是在美国境内完成供应或组装的,美国法院就有权管辖,专利权人即可追索侵权方的海外利润。因此,在撰写时能否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埋下美国境内物理配置的明确描述,直接决定了这个管辖连接点能否成立。
如果细读US7293520B2的说明书,可以反复看到这样的物理描述:
“the bird is rigidly attached, and cannot rotate with respect to, the streamer”(刚性固定于拖缆且无法相对旋转)
“a backup communications channel, such as by overlaying a backup control signal on top of the power line current”(叠加于电力线上的备用信道)
“a respective communication line passing through each streamer”(贯穿每根拖缆的通信线)
这些看似啰嗦的物理连接描述,在诉讼中作用巨大,它们使得 “在美国境内将控制模块刚性安装于拖缆上” 成为一个可识别、可举证的供应行为。只要核心控制模块在美国境内完成了物理安装或配置,即可触发§271(f),从而将侵权方的海外销售利润纳入赔偿范围。
而CN111427078B的说明书,重点描述了激光的入射角、反射角、三角函数推导以及“弹性系数/重锤重量”的调参逻辑。物理连接仅以“耦合模块与地表耦合”一笔带过,缺少对“将控制主机物理固定于工区地表并通过有线/无线链路与各反射装置建立连接”这一上游配置动作的描述。这对出海维权意味着什么?假设一种场景:一家外国公司在墨西哥湾(美国境外)使用该勘探系统,但其核心控制主机在第三国制造,仅将无源反射装置(反射板/重锤)从美国境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组装。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缺失对美国境内“物理配置/组装”动作的记载,专利权人将难以证明侵权系统中存在“在美国境内供应的核心部件”,从而无法触发35 U.S.C.§271(f)的管辖连接点,而WesternGeco当年正是因为在美国境内完成了控制模块的“刚性固定与配置”这一物理动作,才成功将ION的境外利润纳入了赔偿范围。
四、对国内专利撰写实务的启示
以WesternGeco的案例数据和权要解剖为基础,笔者为出海企业的专利撰写提出以下三条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实操一:构建“四件套”权要体系
不要止步于“系统+方法”,在说明书充分支持的前提下,至少为美国延续案预留以下两类权要的撰写空间。
配置方法:描述将各部件物理连接、参数预设、模式设定的具体步骤。
制造方法:描述关键控制模块或子系统的组装过程。
这类包含物理安装动作的配置/布设方法在中国审查中的风险在于其创造性,审查员可能将其视为常规操作。因此,更务实的做法是在说明书中充分记载具体步骤,为后续分案或国外申请留存空间。
实操二:独权“留白”,从权“填坑”
独权1:只写最底层、最抽象的技术思想(如本例中“三种控制模式”“数据镜像机制”)。
从权2-N:逐层写入具体算法、物理参数、传感器类型、机械结构。
这样撰写的效果是,当面临无效宣告时,我们将有N道防线可退;审查员若认为独权太宽,我们也可以从容地将从权特征合并上来,而不至于被“一锅端”。
实操三:说明书必写“技术偏见”声明
在背景技术或发明内容中,可以设置独立段落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某一固有缺陷或技术定势,并声明本方案“反其道而行之”。这不仅是诚实的现有技术描述,更是未来无效宣告中的“金标准”证据。具体撰写句式可参考:
“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倾向于采用……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然而,本发明人出乎意料地发现,通过……方式,不仅能够……,还能避免……的缺陷。”
五、结 语
WesternGeco诉ION案给予我们的,不仅是一个关于2.87亿美元赔偿的谈资,更是一面审视自身撰写实务的镜子。本案中,同一技术方案、同一说明书的专利家族,在PTAB经历了截然不同的命运——三件专利,两件核心权要被无效,一件全部维持有效。其分野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权利要求书是否在撰写之初就注入了“诉讼基因”:主题是否预留了“配置/组装”的出口,独权是否保持了足够的抽象层次,说明书是否埋下了技术偏见的伏笔。
当然,我们也不必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每一件国内申请都必须按出海标准来撰写。毕竟,绝大多数国内申请目前仍以本土审查和授权为首要目标,审查员对“配置方法”、“制造方法”这类主题的创造性标准也自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意识:在撰写国内基础案时,主动在说明书中为物理配置场景留出独立的实施例描述,在背景技术中记录一句“现有技术普遍认为……,而本发明人出乎意料地发现……”的偏见声明。这两件事的成本几乎为零,但五年后、十年后,当客户需要将该案推入美国国家阶段或提交延续案时,这些留心设计的描述,恰恰可能成为诉讼律师手中最有力的武器。
回到本文开篇那位杭州朋友的困惑。他的专利并非写得不规范,而是少了些“诉讼思维”的提前布局。这并非个案,而是我们行业在数量高速增长后,质量意识尚未完全跟上的一个缩影。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出海专利的质量,越来越多的同行开始关注撰写质量与后续维权的关联。笔者以为,高价值专利的培育,终究要回归到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深度和对法律规则的运用精度上来。愿我们撰写的每一件专利,都能在未来经得起时间与风浪的检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邱小波 北京超凡宏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