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场财产保全查封,让孙某聚一手创办的和龙市正某木业陷入停滞。从基层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十六年间他走完法定救济全流程,却始终未能得到自己认可的赔偿结果。案件在保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管、资产评估等多个环节出现分歧,当事人持续反映诉求,相关案件现已转回省高院按信访渠道处置。
事件起因:民企建厂经营,涉诉被整体查封
孙某聚介绍,2002年他自筹资金在吉林省和龙市建设正某木业厂区,先后建成两条完整木材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厂房、锅炉房、干燥室、仓库等土建设施,2008年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入。
2010年,和龙林业部门集体企业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同年6月24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企业名下厂房、设备。
(民事裁定书)
孙某聚回忆,2010年10月30日,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张贴封条、收缴全部钥匙、制作扣押财产清单,将整厂交由第三人刘某先看管,要求孙某聚撤离厂区。
(扣押财产清单)
根据法院出具的《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面记录,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查封行为实施时间早于判决生效近一个月。
(《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维权经过:多级程序走完,案件移交信访途径
2016年,检察机关出具书面答复,确认和龙林区相关法院存在违法查封扣押等行为,因财产损失数额无法核定,未认定相关人员渎职,线索移交法院纪检部门。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当事人随后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省高院、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先后出具文书,驳回、维持驳回其赔偿诉求;最高检也对其赔偿监督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决定书)
2025年末,当事人实名反映相关审判问题,立案后未收到处理结果。2026年5月,其再次反映案情,同年6月案件转回省高院,被告知按信访流程办理。
孙某聚向省高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检察卷宗、查封询问笔录、刘某先身份相关材料三类关键证据。据其反映,同年7月办案法官电话答复,案件按信访办理,“调取证据申请书”未获得批准。
多重书面材料对照,当事人提出以下质疑
一、财产保全文书送达与实施认定存争议
依据保全相关司法解释,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被保全人收到文书起五日内可申请复议。
孙某聚表示,自身及直系亲属均为本地单位职工,长期持有固定居住地址,但法院并未直接送达,而是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送达的保全裁定和判决书,导致自己不知情而未能到庭应诉,直至2014年1月9日,他才自行追索拿到三年多前作出的保全裁定书,彼时厂区资产已完成评估、处置,客观丧失及时申请复议的机会。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于2010年6月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案涉厂房办理查封限制手续。孙某聚提出,后续省高院赔偿决定作出“相关查封裁定作出时未实际实施”的认定,未采信已送达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官方签收记录。孙某聚认为,该认定无法体现保全措施已实际落地执行的客观情况,客观上增加了自身财产损失依法获赔的维权难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与送达回证)
(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第三人刘某先身份认定不一,引发连锁定性分歧
2010年扣押清单由刘某先签字,标注“负责十天”。后续法院多份早期笔录、赔偿文书记载,刘某先仅为现场见证人;但省高院赔偿决定中,将其表述为“木业公司方人员”,并认定厂区移交属于企业内部清点。
(不予赔偿决定书)
(国家赔偿决定书)
孙某聚提出,目前无劳动合同、社保、授权材料可佐证刘某先系企业人员,该身份认定缺乏实质依据,并衍生多项事实认定分歧:
其一,查封行为性质被重新界定,法院张贴封条、收缴钥匙、制作扣押财产清单、责令权利人撤离的整套执法行为,被解释为清点,未再对保全实施的合法性开展审查,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未得到合理救济;
其二,财产损失的因果关联被切断,厂区交由第三方保管期间,厂房主体、完整生产线及配套土建设施出现大面积毁损灭失,因被认定为企业内部交接,该损失未被归因于法院的保全移交行为;
其三,国家赔偿的权利基础受到影响,基于前述事实定性,其主张的违法保全赔偿诉求未能得到司法支持。
三、资产评估依据、赔偿计算标准存分歧
1.评估基础材料:孙某聚表示,2013年评估机构采用1997年企业旧固定资产账面明细表核算资产价值,但自己于2002年才接手场地并全额重建厂房、新建生产线,2004年仅细木工板生产线就自筹投入38万余元,1997年账目无法反映2010年查封时真实资产状态。
(关于成立正某木制品厂的请示、关于上细木工板项目的请示)
(证言)
2.评估范围:孙某聚反映评估报告仅计入有产权证房屋,未包含自建干燥室、锅炉房、配套管线等土建设施;查封时两套完整生产线,评估时已损毁消失,评估报告未对此部分资产计价。
3.赔偿计算逻辑:省高院、最高审判机关两份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计算原则为“先核定查封时全部资产价值,再扣减评估价格核算赔偿金额”;但最终核算时,文书仅采信早年设备采购裸价,未计入土建、配套设备、装修、生产线整体投入,最终评估总价为55万余元。孙某聚主张该核算结果与其实际资产投入存在明显出入。
(评估报告)
四、检察认定的保全违法事实,赔偿裁判未作评述
检察机关曾出具书面答复,认定和龙林区相关法院存在违法查封扣押行为。孙某聚提出,该检察文书系正式监督结论,但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阶段,两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均未援引、采信该认定内容,未对案涉保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实质审查,该监督文书未被纳入案件事实评判依据,其对此持有异议。
当事人三项明确诉求
孙某聚表示,十六年间他先后更换三任律师,财力、精力消耗巨大,现年逾六旬,核心诉求集中三点:
1.恳请上级审判机关对两份国家赔偿决定开展全面重新审查,完整核查保全、评估、事实认定全流程;
2.依法准许其证据调取申请,完整调取卷宗、查封现场询问笔录、刘某先身份全部佐证材料,还原查封当日完整事实;
3.全面核查保全执行、资产保管、资产评估环节全部争议事实,依规核查案件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并作出处置,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初衷,是平衡诉讼双方财产权益,既要防止当事人转移资产影响后续执行,也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被保全人的知情权、救济权与财产权益。本案跨越十六年,保全实施、文书送达、资产保管、资产评估、证据调取多个环节多方存在分歧,相关争议仍待完整核查卷宗后厘清。当事人期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核查本案各项争议事实,依规开展公正审查并及时反馈核查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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