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设备运达目的地后,收货方检查发现设备损坏严重,拒绝接收。原来,在物流发货时,托运方虚报了货物尺寸,承运方也没有查验便装载运输。设备损坏谁来担责、如何担责?近日,法院审结了这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甲公司通过微信向乙公司下单托运一大型钢结构设备,向乙公司发送的货物尺寸为7m(长)×3.75m(宽)×3.5m(高)。乙公司指派驾驶员前往装车运输。货物送达后,收货方反馈设备损坏严重,拒绝接收。乙公司主张甲公司的货物实际高度约3.75米,应由具备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资质的车辆运载,但因甲公司虚报了设备尺寸,乙公司派出的是二类超限运输车辆,甲公司货物超出了该车辆合法运载的高度。
甲公司就设备损坏原因、维修费用等问题与乙公司多次沟通,乙公司以甲公司虚报尺寸为由拒不赔付。甲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设备维修费、折旧费及另行租赁设备租金等损失。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托运人,将案涉设备实际高度3.75米申报为3.5米,其行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致使承运人基于错误信息安排运输,对货损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乙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负有法定查验义务,查验内容包括托运货物的尺寸是否符合承运车辆通行证的许可范围,其派出的驾驶员没有查验货物高度就直接实施装载运输作业,未尽到承运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双方过错共同导致了货物于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后果。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实际损失包含设备维修费及后续维修费等,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甲公司对于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60%,乙公司承担次要责任40%。设备折旧费及另行租赁设备租金相关费用,因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尺寸等信息,以便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承运人作为专业运输方,在接收货物时应当履行查验义务,对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实,确保运输安全。本案中甲公司未如实申报货物尺寸,乙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查验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托运人在委托运输货物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不得虚报、瞒报,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当认真查验货物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超限、超重等特殊货物,应当确保具备相关承运资质并采用相应防护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双方应当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责任划分等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杨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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