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6月7日,邱某某驾驶号牌为川L8***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夹江县新场镇迎宾路从叶高山方向往场镇方向行驶。17时49分,当车辆行至某公司门外路段准备右转弯进入公司时,因未注意观察右侧路况,与一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故处置中,办案民警发现邱某某身上散发酒气,随即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据邱某某供述,其于当日中午喝了一瓶啤酒,自认为“问题不大”,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邱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路,行经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能发现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五千元,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别让“问题不大”变成“事故不小”
酒驾营运,罚款拘留丢饭碗
右转盲区再添一分酒气
就是双倍的危险
滴酒不沾
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负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编 辑 | 沈子涵
审 核 | 刘剑波 赵晓丹
签 发 | 刘学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