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的话
山水不言,却滋养万物生息;法条无声,却划定行为底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榆林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全国生态日特别策划·一案一青山」专栏,精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法治故事,带您见证榆林法院如何为绿水青山筑牢法治屏障。
本期,让我们来共同关注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村民大会同意平整林地种植经济作物,却因未经审批毁坏林地被追究刑责。村民集体决议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青山不语,法槌有声
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庄某某召集村民开农业生产会,在会议上提出将该村原有的荒草、柠条地推平种植高粱及杏树提高村民收入,村民一致同意平整该地块。2023年11月份,庄某某雇佣曹某某、王某某的两台铲车用了十天时间将该地块平整。2024年开春后在该地块种植了高粱,因收成不好秋收后又栽了杏树准备提高收入。2025年4月份,县林草资源管护中心森林督查发现案涉林地被破坏。经鉴定,庄某某毁坏林地1.6711公顷(25.0665亩),原有植被已全部被毁坏。现庄某某已对该地块进行植被恢复。
佳县法院依法对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出判决:庄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庄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25.0665亩,远超上述定罪标准,依法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林地生态功能突出、地位重要,不能单纯追求经济价值而随意损毁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农用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垦,即便出于增收目的,仍可能构成犯罪。村民会议决议不能替代行政许可。修复生态可从宽处理,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开展农业生产前主动核实合规性,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丨民二庭、宣教处
编辑丨李华菊 校对丨马欣 审核丨张建磊
榆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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