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七期裁判评议工作,并于12日晚公布具体评议结果。本期共评议14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本期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未出现错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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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由大连英博俱乐部提出的5个案例主张均被驳回。涉及其他中超俱乐部的主要判例评议结果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2轮,青岛海牛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在上海申花罚球区内,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争顶头球后,上海申花6号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6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各个角度的视频均无法清晰证明球与上海申花6号手臂是否有接触。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22轮,重庆铜梁龙VS上海海港。比赛第90分钟,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27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7号对本方10号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27号在争抢高空球时,使用了正常踢球动作,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的位置,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屈膝收腿,无额外发力,属于未顾及对方队员安全的情形,构成鲁莽犯规,应被出示黄牌;未使用过分力量,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裁判员向重庆铜梁龙27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22轮,山东泰山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控球权并发起进攻,经双方数次争抢和触球后,山东泰山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在本方进攻传中时,对方38号队员在罚球区内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38号头顶球后,球意外接触自己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九: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在判例八的事件中,对方9号队员在进球前踩踏到本方11号队员,应判对方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9号正常带球前进,天津津门虎10号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接触,山东泰山9号试图扣球过人,无犯规动作,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的接触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

编辑/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