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五匹”现象的批判性审视与“银发智库”的系统性构想

核心思想: 本文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基本观点,承认退休高知、高官群体是承载着巨大“关系”(政治、资本、知识、舆论关系)的复杂体。他们既可能是社会进步的“压舱石”与“助推器”(宝),也可能是利益固化的“梗阻剂”与“资源黑洞”(贼)。制度建设的目标,绝非简单地“尊老”或“厌老”,而是通过“硬法”约束与“软法”激励并行的双轨设计,将“贼”的破坏性关进制度的笼子,将“宝”的建设性导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洪流,最终实现退休人才资源的“二次社会化”,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大局。

目录

一、现象与定性——“宝”与“贼”的历史辩证法

(一)导论:当“家有一老”遇上“百年变局”

1. 核心命题的提出: “如有一宝”的理想叙事与“如有一贼”的现实困境——我们时代必须破解的治理悖论。

2. “五匹”的定义与画像: 建构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

红马褂: 退休党务官员,掌握政治人脉与决策内情,影响力主要在人事与政策游说,当慈禧太后。

官袍子: 退休行政官员,掌握审批、项目、监管等执行权余温,影响力在于权力寻租与旋转门。

话匣子: 退休媒体高层,掌握舆论议程设置权,影响力在于“准官方身份”的商业化变现与公信力透支(如某报原总编辑现象)。

书袋子: 退休学术权威,掌握学科资源分配、人才评价权,影响力在于学术资本的代际继承与圈地。

戏袍子: 退休文艺界名流,掌握文化象征资本与流量,影响力在于利用“人民艺术家”等体制内光环跑马圈地。

3. “宝”的理想模型重构: 从“养起来”到“用起来”——德才兼备的退休者应成为“四个导向”的灯塔。

导向人民: 如某部退休人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坚持用通俗语言向公众阐释国家战略,解构新殖民主义,凝聚民心,其言论立足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IP变现。

导向奋斗: 如某老牌企业导向奋斗者,特别是未来的奋斗者(未来的年轻人),不让雷锋吃亏。而不是导向投机者,而不是企业内部已经堕怠的老骨干。

导向价值: 如某老领导建立人才识别机制和激励机制,导向正义,导向价值。用人唯“亲”是组织文化的亲,是事业正义的“亲”而不是血缘的“亲”。

导向传承: 真正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善于培养年轻人,愿意备胎上阵,承担自己领域的年轻人试错风险,使该领域每一位都能发光发热,使大家团结如一人。无忧章其唯文王乎,因为他做好了让传承。

(二) “老而无德”的病灶解剖:基于人民史观的批判

4. “余威变现”的四种模式:

政治余威变现: 旋转门、顾问费、站台费,为特定利益集团充当“超级说客”。(案例:某退休部级官员长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津贴,其任职期间分管领域与公司主业高度重合。)

舆论公信力变现: 以“前XX”身份经营自媒体,将单位公信力资产私有化,承接商业广告,发表模糊公共与商业边界的言论。(案例:某报原总编辑的“粉丝资产”剥离问题。)

学术权力变现: 退休后以“终身教授”、“资深专家”身份,继续把持课题评审、院士推荐等核心环节,形成利益闭环。

文化资本变现: 顶着“人民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的头衔,在高片酬和市场活动中游走,却生产脱离人民的(反对人民史观,走向英雄史观)悬浮作品。

5. “资源黑洞”的五张面孔:

兼并财富: 利用信息差、政策差和金融杠杆,在资本市场进行非生产性掠夺(如某知名退休企业家,通过复杂的金融布局,将风险转嫁给社会,个人攫取暴利)。

兼并权力: 培植门生故旧,形成盘根错节的“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干预组织人事,架空正式制度。

兼并流量: 操控话题,制造对立,收割特定粉丝群体,利用算法将自己塑造成“精神领袖”,实现“流量朝贡”。(案例:某前媒体人长期在社交媒体发布片面、煽动性言论,激化官民矛盾,其“敢于说话”的人设背后是精心计算的流量生意。)

兼并资源: 以“顾问”、“咨询”为名,为特定企业获取稀缺牌照、批文、补贴,将公共资源私有化。

兼并真理: 垄断话语权,将自己包装成“唯一真理”的代言人,压制不同声音,用“高级黑”、“低级红”的方式混淆是非,歪解大政方针。(案例:某报原总编辑对“公有制为主体”论述的曲解事件。)

二、制度审视——现行体制的束与漏

(三)现行法律与党规的系统扫描:有法可依与“牛栏关猫”

6. “硬法”体系及其模糊地带: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不得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引用条文)——漏洞:对“自媒体”、“网络专栏”、“非正式顾问”等新兴业态覆盖不足;“间接相关”的认定边界极其模糊。

《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规制的对象是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引用条文)——待优化点:对于退休官员本人利用“余威”为请托人谋利,但未形成明确请托关系的“站台背书”行为,司法认定困难。

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规定“三年两不准”。(引用文件)——漏洞:对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智库”等非企业类组织的任职,审批流于形式,使之成为规避监管的“灰色蓄水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营利”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引用条文)——待优化点:其震慑力主要依赖党员的自觉申报与举报,动态监控机制缺失。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 相较于公务员,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尤其是媒体、高校、科研院所、文化院团负责人)的离职后行为规范更为笼统,为“话匣子”、“书袋子”、“戏袍子”的生成提供了制度缝隙。

7. “软法”与伦理规范的虚置: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强调“坚持新闻真实性”、“反对有偿新闻”,但缺乏对总编辑等高级管理者退休后利用媒体公信力进行商业变现的具体约束。

学术共同体伦理规范: 多由高校和书袋子自我制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书袋子”现象面前苍白无力。

文艺界行风建设意见: 多为倡导性、呼吁性条款,缺乏对“戏袍子”利用体制内荣誉谋取超额市场利益的具体限制,如对“国家一级演员”等头衔的商业使用范围缺乏界定。

(四)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三重滞后”

8. 立法滞后:追不上“余威”变现的新形态。 现有法规多为十多年前制定,针对的是传统的兼职、任职行为,对于“影响力”这种无形资产通过自媒体、资本市场实现的变现,法律概念和规制工具已严重不足。我们何时能将“公职影响力资产”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制度追问)

9. 司法困境:“谋利”与“收钱”的链条如何锁定? 利用影响力进行变现,其手法愈发隐蔽。为利益集团站台,换取的是“演讲费”;为特定产品推荐,获得的是“品牌合作费”。司法机关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打击权力期权化之间,画出精准的红线?北京法院对“职务账号”财产权益的判例,给出了一个方向,但如何将其推广到更广泛的“影响力财产”范畴,仍任重道远。(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法理分析)

10. 行政监管的“九龙治水”与“灯下黑”。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民政部门(对协会商会)、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和商业活动)等,各管一段,信息孤岛化。某报原总编辑的账号由民营公司运营,其商务报价公开可查,为何能长期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地带?这就是“九龙治水”的典型恶果。

三、他山之石——古今中外的智慧与教训

(五)镜鉴:域外对“旋转门”与“影响力变现”的规制

11. 美国:严苛的“冷却期”与代理禁令。 对高级官员离职后接触原部门和游说国会,设有1年、2年乃至终身禁令;明确禁止利用在原职位上获得的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分析《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7节)——可借鉴点:分级分类的冷却期设计、对利用“内幕信息”的终身追责。

12. 新加坡:廉洁的“裸退”与高额俸禄的辩证法。 以高额养老金和公积金作为廉洁的“对价”和“抵押”,一旦退休后有腐败行为,将被剥夺巨额公积金。(分析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可借鉴点:建立起“一次不忠,终身不用且面临巨额经济损失”的强激励约束机制。

13. 德国:对“第二职业”的严苛审批与信息公开。 公务员退休后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需经过长期、严格的审批,且相关信息高度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可借鉴点: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透明监管。

14. 国际智库与“旋转门”的规范化实践。 一些顶级智库建立了严格的“利益冲突声明”和“回避制度”,研究者必须清晰说明其经费来源和政策建议背后的利益关联,为健康“旋转门”提供了模板。

(六)溯源:中国古代致仕制度的“养”与“防”

15. “荣归故里”与“远离权力中心”: 历代王朝为防止致仕官员干预地方政治,往往要求其离开京城和原籍(回避原则),返回朝廷指定的安置地。这是一种物理隔离机制,旨在冷却政治余温。

16. “乡饮酒礼”与“言责豁免”: 传统社会利用退休官员作为沟通官府与民间的桥梁,赋予其有限的议政和慈善责任,将他们的“余热”导向基层社会治理。

17. “养廉银”与“恩泽三代”: 通过优厚的退休待遇和荫庇子孙(如监生资格),换取其政治上的彻底沉默和行为上的安分守己。这是一种“以利换权”的制度契约。

18. 古代“言官”终身负责制的启迪: 某些朝代规定,言官对其在职期间弹劾的不实信息负有终身责任,退休后若查实其当年挟私报复,仍可追责。这对今日之“话匣子信口开河,极具警示意义。

四、制度设计——“硬法”为盾,“软法”为矛

(七) 对“老而无德”者的惩罚制度体系(刚性约束“黑名单”)

19. 建立“公职影响力资产”登记与“脱敏”制度。

登记前置: 所有省部级以上及关键岗位(媒体、高校、司法、金融监管等)负责人退休前,必须对其在职期间积累的个人自媒体账号、显著超出正常声望的品牌价值等进行专项申报。

“三年熔断”与“身份剥离”: 参照中组发〔2013〕18号文精神,退休后三年内,禁止以“前XX总编辑”、“前XX部长”等原单位职务身份开设自媒体、发表公共评论、承接商业合作。账号可设“过渡期”,由原单位代管或暂时冻结(参考北京法院关于职务账号的判例法理)。

终身标识制度: 三年后获准发言的,必须在所有公开发声场合以醒目方式标注“此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从形式上切断“准官方背书”效应。

20. 设置“行为负面清单”及惩罚细则。

红线行为: ①歪曲、解构党的核心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②以建言之名,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游说之实;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或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④充当“白手套”,为不法企业“站台”、“平事”;⑤组织或参与“小圈子”,干预原单位或地方党政的人事安排与决策。

惩罚体系: 一旦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启动阶梯式惩戒——①约谈诫勉、②内部通报、③削减退休待遇(取消评优资格、降低医保等级等)、④追回涉案期间获得的经济利益、⑤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责。处罚记录终身存档,与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挂钩。

21. 强化司法与纪检的衔接,破解“余威变现”的举证难题。

引入“推定性贿赂”规则: 若退休官员与某企业之间存在持续的大额“咨询费”、“顾问费”,且该企业在官员任职期间或退休后短期内,获得过与其职权相关的重大利益,则推定存在利益输送,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调查方。

建立“离职官员及其关系人商业活动大数据监控平台”: 整合市场监管、金融、民政、媒体平台等多源数据,通过算法模型,自动预警异常的资产流动和商业关联,变“被动举报”为“主动发现”。

(八)对“德才兼备”者的顾问再聘用制度(柔性激励“白名单”)

22. 构建国家“银发智库”分级分类人才库。

遴选标准(德才双核模型): “德”的指标包括廉洁记录、社会声誉、退休后公共行为等;“才”的指标包括专业领域的真知灼见、破解复杂问题的能力、传承后学(培养了多少年轻人)的实际贡献,把培养了多少青出于蓝胜于蓝的年轻人作为第一主要指标。

分层管理: 国家级战略顾问、省部级咨询委员、行业/基层发展指导员。

动态调整: 实行“可进可出”的聘期制,定期评估其咨询报告质量和公共服务效果,打破“终身荣誉化”。

23. 制度化的“再聘用”路径设计。

“旋转门”的正门——智库与高校讲席: 参照国际顶尖大学“驻校领袖”模式,创立“人民讲席教授”制度,聘请杰出退休官员、企业家、文化人士,全职进入高校授课,传授实践经验,搭建理论与实践桥梁。薪资由国家专项基金拨付,透明公开。

“导师制”的现代转化——国家重大工程与青年干部培养的“师徒制”: 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等项目中,正式聘请身体健康的退休院士、高级工程师、经济学家担任“首席导师”,与青年团队结对,实现知识、经验和精神的代际传承。

“人民监督员”与“社会调解员”的法定角色: 将“德高望重”的退休法官、检察官、社区领袖,制度性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赋予其在物业纠纷、家事调解、社区矫正等方面的法定权责,化解矛盾于萌芽,使之成为基层政权的有益补充,而非对立面。

24. 设立“人民教育家”、“人民工程师”等终身荣誉与配套支持体系。

区别于商业包装的“戏袍子”头衔,由国家严格评选,授予那些真正在一线奋斗、退休后仍致力于传承和公益的杰出人才,并配以国家级的创作、科研、教学支持资源,为人民英雄立传,为人民正声,以此对冲“戏袍子”的文化逆淘汰。

(九) 建设“言论备案制”与“舆论静默期”的精细化管理制度

25. “舆论静默期”的分级设定:

核心涉密及决策岗位(外交、国防、安全、高级财经官员等): 终身静默期,不得就任内工作细节公开发表任何评论。

高级政务官及舆论导向岗位(部级、省部级宣传官员、重要媒体总编等): 三年“积极静默期”,禁止开设个人时评类自媒体或以个人名义接受深度访谈;三年后可“有限发言”,但须严格遵循“言论备案制”。

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 一年静默期。

26. “言论备案制”的操作流程:

进入“有限发言”阶段的退休干部,若在公共平台发表涉及其原职务领域的系统性观点,其公开发布的内容需在发布后24小时内,由平台方同步推送至其原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备案系统。

备案非审批,不事前限制言论自由,但为事后追责和纠偏提供准确的“靶点”。一旦其言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且被认定构成“妄议”或严重误导,将作为启动惩戒程序的直接依据。这既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发言者本人的保护,迫使其审慎使用手中的“麦克风”。

五、结论——走向“公私分明”的退休治理现代化

(十)结语:让“宝”者发光,让“贼”者敛形

27. 制度的最终目标: 不是惩罚,而是解放——解放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宝”,让他们在制度的阳光下继续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用制度的高墙,将那些“老而无德”之“贼”的贪婪与私欲彻底隔绝于公器之外。

28. 人民史观的最终落点: 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评判标准只有一条:他培养了多少“青出于蓝”的年轻人?它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增加了社会总福利,还是加剧了财富与权力的代际固化?“家有一老”究竟成“宝”还是成“贼”,不取决于个人品质的偶然性,而取决于我们这套制度能否将权力关进笼子,将智慧导流入海。

29. 再问“宝耶?贼耶?” 当我们完成了从“身份管理”到“行为管理”,从“模糊伦理”到“精确法治”的制度跨越,我们才能将这个问题变成一个历史性的发问,并在每个人心中,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做出无愧于人民的回答。

30. 全文结语: 公器姓公,一丝一毫不能私有;余热为民,一分一秒皆是华章。这,就是我们对这个时代“退休命题”最庄重的交代。

附录:

附录一:中外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文对照与摘录

附录二:典型案例索引与深度分析(分门别类,匿名与实名结合)

附录三:“银发智库”制度设计方案(草案)

附录四:退休高级人才“负面清单”行为界定与惩戒标准(建议稿)】

一、现象与定性——“宝”与“贼”的历史辩证法 1、导论:当“家有一老”遇上“百年变局”

一、核心命题的提出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交汇点上。一方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浪潮汹涌而至,退休高级人才——这个承载着巨大政治资本、知识资本、关系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群体——正在以惊人的规模退出公共舞台,又以同样惊人的规模重新进入社会各个领域。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这句流传千年的民间谚语,寄托着中华民族对长者智慧与经验的尊崇。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退休高知、高官群体时,这句温情的谚语却遭遇了现实的严峻拷问:一个掌握了政治人脉与决策内情的退休党务官员,究竟是社会的“压舱石”,还是利益固化的“梗阻剂”?一个拥有千万级粉丝的前媒体总编辑,究竟是舆论的“灯塔”,还是公信力的“透支者”?一个把持学科资源分配的退休学术权威,究竟是人才的“伯乐”,还是书袋子的“掌门人”?

这便是我们时代必须直面的治理悖论:“如有一宝”的理想叙事与“如有一贼”的现实困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群体、同一种制度框架之中。 制度的使命,不是简单地“尊老”或“厌老”,而是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将“贼”的破坏性关进笼子,将“宝”的建设性导入正途。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退休高知、高官群体之所以成为问题,恰恰因为他们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承载着巨大“关系”的复杂体——政治关系、资本关系、知识关系、舆论关系,这些关系在他们退休后并未消失,而是以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的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承认这种复杂性,是我们展开全部讨论的起点。

二、“五匹”的定义与画像:一个分析模型的建构

要理解退休高级人才“双轨制”管理的必要性,首先必须对这一群体进行精准的画像。本著提出“五匹”分析模型——红马褂、官袍子、话匣子、书袋子、戏袍子——分别对应五类掌握不同类型“关系资本”的退休群体。这并非对人的道德审判,而是对制度漏洞的结构性揭示。

(一)红马褂:退休党务官员

定义: 指曾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务系统担任领导职务的退休官员。他们掌握政治人脉与决策内情,在退休后仍保持着对人事安排和政策走向的敏感触觉。

影响力机制: 红马褂的核心资本是“政治人脉”。他们曾是干部选拔、组织考察、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乃至决策者,深知体制运行的逻辑与缝隙。退休后,这种影响力并不因职务的解除而自动消失——他们仍然“认识人”、“说得上话”、“知道门路”。

典型行为模式: 为特定利益集团充当“超级说客”,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干部提拔等环节施加“隐性影响”;以“顾问”、“咨询”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实则是在出售自己的人脉资源。某省政协原副主席退休4年后仍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366万元。某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退休后利用曾担任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整治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这类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对某些退休党务官员而言,“退休”不过是权力的“转场”,而非权力的“终结”。

制度追问: 当一个退休党务官员以“老领导”的身份出现在某个企业的庆典上,以“老朋友”的姿态为某个项目“说句话”,我们如何区分“发挥余热”与“权力寻租”?现行制度对“影响力”这种无形资产的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

(二)官袍子:退休行政官员

定义: 指曾在政府行政系统担任领导职务的退休官员,涵盖发改、财政、国土、环保、金融监管等掌握审批权、项目分配权、执法权的关键岗位。

影响力机制: 官袍子的核心资本是“执行权余温”。他们曾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政策执行等环节掌握实质性权力,深知哪些环节存在“弹性空间”、哪些政策可以“灵活执行”。退休后,这种“懂行”的优势成为他们在政商“旋转门”中最值钱的筹码。

典型行为模式: 搞政商“旋转门”——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2025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与商人老板长线“合作”近20年,获得净“利润”数千万元。另有某市政协原主席2015年退休后,周旋于政商两界,利用影响力当掮客、做说客,帮人出面打招呼揽项目,从中收受财物。

制度追问: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然而,什么是“直接相关”?一个退休的发改委副主任到一家咨询公司任职,算不算“直接相关”?一个退休的银监会官员到一家银行担任“高级顾问”,算不算“直接相关”?“间接相关”的认定边界极其模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灰色空间。

(三)话匣子:退休媒体高层

定义: 指曾在主流媒体(报纸、电视台、通讯社、新闻网站等)担任总编辑、社长、台长等领导职务的退休新闻官员。

影响力机制: 话匣子的核心资本是“舆论公信力”。他们曾是“把关上亿人信息接收”的舆论导向者,其名字和面孔与所在媒体的公信力深度绑定。退休后,这种公信力并不因离开岗位而消失——公众仍然将他们视为“体制内声音的某种延伸”,是“可以揣摩上意”的特殊存在。

典型行为模式: 以“前XX总编辑”、“前XX台长”的身份经营自媒体,将单位的公信力资产私有化,承接商业广告,发表模糊公共与商业边界的言论。该前总编现象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样本。作为正局级事业单位《XX报》原主要负责人,XXX在职期间便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平台布局千万级粉丝账号,退休后悉数带走,由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观察者网旗下企业)运营。商务刊例价明码标价:微博50万、公众号头条60万、视频定制最高100万。2024年7月,该前总编因发表《〈决定〉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是历史性变化》被全网禁言三个月,《人民日报》随后发评论员文章纠偏。(资料来源:《加民|“XXX现象”:退休总编辑的自媒体帝国与公私边界之问》,昆仑策网,2026-08-06)

制度追问: 这些千万级粉丝的账号,究竟是该前总编业余时间”的个人创作,还是其总编辑职务行为的延伸?北京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已明确:员工基于职务注册和使用的工作账号,其财产性权益归公司所有。按此逻辑,该前总编在职期间使用职务身份、依托单位资源积累的粉丝资产,存在被认定为“职务账号”的法律基础。然而现实是,他退休后“悉数带走”,继续运营、继续变现,而原单位对此保持沉默。这种沉默本身就是对制度底线的退让。

(四)书袋子:退休学术权威

定义: 指曾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或学术带头人(院士、资深教授、研究所长等)的退休学者。

影响力机制: 书袋子的核心资本是“学术评价权”。他们掌握着学科资源分配、人才评价、课题评审、职称评定、院士推荐等核心学术权力。退休后,他们往往以“终身教授”、“资深专家”、“名誉所长”等身份继续留在学术体制之内,实际影响力并未衰减。

典型行为模式: 通过师徒传承与同门关系形成的书袋子网络,一个或少数几个书袋子完全可以把持某个研究领域,垄断研究材料、控制学术评价,进而掌握分配政府科研经费之权。有青年学者提出颠覆性理论挑战学派权威,随即被国内期刊集体封杀、项目处处受限,最终心寒退场转行互联网。某些领域的国家级课题,总经费高达数十亿元,方向怎么定?“几位该领域的‘书袋子’泰斗,在饭局上抽着烟,就把几个主要研究方向给定了”。正如80多岁的院士想退休时被校领导以“学校还要靠他说话”为由挽留,这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学术评价体系已经被“书袋子”所绑架,退休不仅没有削弱这种控制,反而因其“超脱”身份而更加隐蔽。

制度追问: 院士头衔的去利益化改革呼吁多年,但进展缓慢。当“资深教授”成为终身特权,当“院士推荐”成为少数人的内部游戏,学术的公平与活力从何而来?退休学术权威的“余威”,正在成为青年学者成长道路上最坚硬的“天花板”。

(五)戏袍子:退休文艺界名流

定义: 指曾在文艺院团、影视机构、文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获得“国家一级演员”、“人民艺术家”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退休文艺工作者。

影响力机制: 戏袍子的核心资本是“文化象征资本”。他们头顶“国家一级演员”、“人民艺术家”等体制内光环,在公众心目中具有“官方认证”的权威性。这种光环一旦进入市场,便成为最具变现能力的“文化品牌”。

典型行为模式: 顶着体制内荣誉头衔,在高片酬和市场活动中游走,生产脱离人民的悬浮作品。有媒体报道,某艺术院团离退休和在职的一级演员加起来约160人,全国涉足直播的一级演员达200多位。有的国家一级演员参与直播带货,收取3.3万元坑位费,整场只卖出一包价值64.9元的黑木耳。62岁的国家一级演员唐僧扮演者,网传单场商演出场费高达16万元,而其参演某电影的票房仅567元。86岁的某男高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一级演员仍在县城接商演,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就达3万元,远超普通退休人员。

制度追问: “国家一级演员”这个头衔,是国家对艺术成就的认可,还是一种可以无限次出售的商业品牌?当一位退休的“人民艺术家”在直播间里推销商品,公众对“人民”二字的信任正在被悄然透支。

三、“宝”的理想模型重构:从“养起来”到“用起来”

批判“五匹”现象,绝非否定整个退休高级人才群体。恰恰相反,我们之所以要严肃审视制度漏洞,正是为了让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宝”能够在制度的阳光下继续发光发热。本著提出“宝”的理想模型——四个导向的灯塔——作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坐标。

(一)导向人民

真正的“宝”,其言论和行动立足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IP变现。他们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公众阐释国家战略,解构错误思潮,凝聚社会民心。他们不追求“粉丝经济”,不经营“个人品牌”,而是将自己定位为人民的一员、公器的一部分。某财政部退休人员长期坚持用通俗语言向公众阐释财经政策,其言论的专业性与公益性有目共睹——这才是“宝”应有的姿态。

(二)导向奋斗

真正的“宝”,导向的是奋斗者——特别是未来的年轻人。他们深知,一个社会的活力不在于让既得利益者“躺赢”,而在于让每一个奋斗者都有出彩的机会。他们不让“雷锋”吃亏,不纵容“怠惰者”寄生。在企业层面,这意味着建立不让奋斗者吃亏的激励机制;在制度层面,这意味着退休高级人才应当把更多的资源和机会留给年轻人,而非通过“圈地”固化和自我复制。

(三)导向正义

真正的“宝”,用人唯“亲”——但这个“亲”是组织文化的“亲”,是事业正义的“亲”,而不是血缘的“亲”、地缘的“亲”、学缘的“亲”。他们建立的是人才识别机制和激励机制,而非培植门生故旧的“山头主义”。他们推荐的每一个人,都经得起公正的审视;他们支持的每一个项目,都经得起阳光的检验。

(四)导向传承

真正的“宝”,最可贵的品质是“甘为人梯”。他们善于培养年轻人,愿意为年轻人“备胎上阵”,承担年轻人试错的风险。他们深知,自己的价值不在于永远站在舞台中央,而在于让更多的人站上舞台。他们使所在领域的每一个人都能发光发热,使团队团结如一人。“无忧者其唯文王乎”——因为他做好了传承【出自《论语·泰伯》“无忧者其唯文王乎!以王季为父,以武王为子,父作之,子述之”】。一个善于传承的长者,是一个组织、一个领域乃至一个民族最宝贵的财富。

2、“老而无德”的病灶解剖:基于人民史观的批判

如果说前面是对“五匹”现象的定性描述,那么接下来的任务则是深入解剖其病灶——这些退休高级人才究竟通过什么机制将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利益?这种转化又如何侵蚀着国家治理的根基?

四、“余威变现”的四种模式

(一)政治余威变现:旋转门、顾问费、站台费

政治余威变现是最传统、也最隐蔽的腐败形式。退休官员利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政治人脉和决策影响力,为特定利益集团充当“超级说客”,以“顾问费”、“咨询费”、“车马费”等名义收取报酬。

典型案例: 某退休部级官员长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津贴,其任职期间分管领域与公司主业高度重合。2013年,某上市公司迎来了三位“重量级”独立董事——2位某省原省长和1位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舆论指责其违背《公务员法》,因为他们退休的时间未满三年。事件发酵后,三位退休高官主动提出不受聘公司独董。然而,这不过是冰山一角——截至目前,仅省部级前官员辞任独董的已有25人。

更值得警惕的是“逃逸式辞职”和“逃逸式退休”——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这种“旋转门”式的权力变现,正在成为政商勾连的新形态。

(二)舆论公信力变现:将公信力资产私有化

舆论公信力变现在自媒体时代呈现出爆炸式增长。退休媒体高层以“前XX”身份经营自媒体,将所在单位的公信力资产“私有化”,承接商业广告,发表模糊公共与商业边界的言论。

典型案例: 某前总编现象已如前述。这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一个在职的局级干部,实际上参与了一个由民营资本操盘、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内容生产体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企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该主编所在的报社虽为事业单位,但其总编辑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理应参照更严格的廉洁标准。“一个拿着财政俸禄、掌管公器的人,同时以个人名义参与市场化变现,这本身就是公私不分的典型表现”。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模式正在被效仿。如果不加以规制,“某前总编模式”将被更多官员效仿,形成“权力—影响力—资本”的变现链条。舆论公信力——这种最需要公心的事业——正在成为最赚钱的“私人生意”。

(三)学术权力变现:把持核心环节,形成利益闭环

学术权力变现的特点在于其“体制内合法性”。退休学术权威以“终身教授”、“资深专家”、“名誉所长”等身份,继续把持课题评审、职称评定、院士推荐等核心环节,形成“评审—立项—结题—再评审”的利益闭环。

典型案例: 学术圈中,通过私人关系如同学、校友、老乡与师兄弟姐妹等进行“请托”,操控专家评审,瓜分政府科研经费。一个或少数几个书袋子完全可以把持某个研究领域,垄断研究材料、控制学术评价,进而掌握分配政府科研经费之权。有媒体披露,某些书袋子垄断大项目,充当项目“二传手”,甚至通过假分包、假外包、虚报劳务费等方式违法套取项目资金。这种学术权力的代际继承与圈地运动,正在扼杀学术创新的活力。

(四)文化资本变现:以体制内光环谋取市场超额利润

文化资本变现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光环套利”。退休文艺界名流顶着“人民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的头衔,在高片酬和市场活动中游走,却生产脱离人民的悬浮作品。他们的艺术成就是真实的,但他们的市场行为却常常与“人民”二字背道而驰——他们利用的是人民赋予的荣誉,服务的却是资本的需求。

典型案例: 如前所述,有国家一级演员收取3.3万元坑位费直播带货,整场只卖出一包黑木耳。86岁的“国家一级演员每月领取3万元退休金。这些现象引发公众的强烈质疑:当“人民艺术家”在直播间里推销商品,“人民”二字的分量还剩多少?

五、“资源黑洞”的五张面孔

“余威变现”的四种模式侧重于“怎么做”,而“资源黑洞”的五张面孔则侧重于“做了什么”——这些行为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怎样的吞噬和破坏?

(一)兼并财富:非生产性掠夺

退休高级人才利用信息差、政策差和金融杠杆,在资本市场进行非生产性掠夺。他们掌握着普通投资者无法企及的“内部信息”和“政策走向”,能够在资本市场中精准“踩点”。这种“兼并财富”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公共信息和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财富,是对社会总福利的净消耗。

典型案例: 某知名退休企业家,通过复杂的金融布局,将风险转嫁给社会,个人攫取暴利。这类行为虽然披着“市场经济”的外衣,但其获取暴利的基础并非创新或效率,而是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余温。

(二)兼并权力:山头主义与圈子文化

退休高级人才培植门生故旧,形成盘根错节的“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干预组织人事,架空正式制度。这种行为最为隐蔽,也最为致命——它不是一次性攫取多少财富,而是通过“培养人”、“安排人”来延续和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版图。

有学者指出,书袋子网络通过师徒传承与同门关系形成,最容易形成且最坚固。在政界,“老领导”对“老部下”的影响力同样根深蒂固。一个退休的省部级官员,可能仍然能够影响一个地区的人事安排;一个退休的部委领导,可能仍然能够左右一个行业的政策走向。这种“退而不休”的权力,正在成为正式制度的“影子政府”。

(三)兼并流量:操控话题,收割粉丝

退休媒体高层利用其“准官方身份”和自媒体平台,操控话题,制造对立,收割特定粉丝群体,利用算法将自己塑造成“精神领袖”,实现“流量朝贡”。

典型案例: 某退休主编在微博拥有2488万粉丝、今日头条1217万粉丝。这些粉丝追随的不仅仅是这个人,更是“前总编辑”这个身份所承载的“体制内声音”的权威感。当这种影响力被用于商业变现,每一次“锐评”都可能是一次“精准带货”,每一次“发声”都可能是一次“品牌营销”。公众的注意力、信任感、情绪——这些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精神资源——正在被系统地“私有化”和“货币化”。

(四)兼并资源:将公共资源私有化

退休高级人才以“顾问”、“咨询”为名,为特定企业获取稀缺牌照、批文、补贴,将公共资源私有化。这种行为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表面上,他们只是“提供咨询”;实质上,他们在出售的是“影响力”。

典型案例: 如前所述,某市政协原主席2015年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当掮客、做说客,帮人出面打招呼揽项目,从中收受财物。这类行为难以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定罪——因为他们往往并未直接“收钱”,而是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间接获取利益;他们往往并未“承诺”什么,只是“介绍认识”、“牵线搭桥”。但正是这种模糊性,使得公共资源在“合法”的外衣下被悄然私有化。

(五)兼并真理:垄断话语权

这是最危险的一种“兼并”。退休高级人才垄断话语权,将自己包装成“唯一真理”的代言人,压制不同声音,用“高级黑”、“低级红”的方式混淆是非,歪解大政方针。

典型案例: 如前所述,某前总编2024年7月发表《〈决定〉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是历史性变化》,被全网禁言三个月,《人民日报》随后发评论员文章纠偏。一个前党报总编辑,竟然能够对“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宪法原则做出如此严重的曲解,这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当“话匣子”把“说话”当成了生意,真理就成了可以随意裁剪的布料。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兼并真理”的行为往往打着“独立思考”、“敢说真话”的旗号,在公众中获得了某种“良心”的美誉。然而,当“敢说真话”的人设背后是精心计算的流量生意,当“独立思考”的标签下是资本操盘的舆论布局,公众对“真话”和“真理”的信任正在被悄然瓦解。

小结:从现象到制度——为什么必须建立“双轨制

通过对“五匹”现象的剖析和“资源黑洞”的揭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退休高级人才“双轨制”管理制度建设,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这不是对人的道德审判——“五匹”中的每一个人,在其职业生涯中都可能为国家做出过重要贡献。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个体的“好”与“坏”,而在于制度的“有”与“无”。当制度存在漏洞,好人可能变成“贼”;当制度建立健全,“贼”也无处遁形。

当前,制度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规的滞后性。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组发〔2013〕18号文等现行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兼职、任职行为。对于“影响力”这种无形资产通过自媒体、资本市场实现的变现,法律概念和规制工具已严重不足。

第二,监管的碎片化。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各管一段,信息孤岛化。某前总编的账号由民营公司运营,其商务报价公开可查,为何能长期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地带?这就是“九龙治水”的典型恶果。

第三,惩戒的软化。 现行制度对退休高级人才的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程序繁琐、执行困难。违规的成本远低于违规的收益,这本身就是对违规行为的变相鼓励。

因此,本著将在后续各卷中,系统提出“硬法”为盾、“软法”为矛的“双轨制”制度设计方案——用刚性约束将“贼”的破坏性关进笼子,用柔性激励将“宝”的建设性导入正途。这既是对“如有一宝”理想叙事的制度回应,也是对“如有一贼”现实困境的治理求解。

公器姓公,一丝一毫不能私有;余热为民,一分一秒皆是华章。 这,就是我们讨论一切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

二、制度审视——现行体制的束与漏

那么,我们的制度为何未能有效遏制这些现象?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是制度本身存在漏洞,还是执行环节出了问题?

我们将系统扫描现行法律、党规与伦理规范,从“硬法”到“软法”,从立法、司法到行政,逐一剖析制度的“束”与“漏”。我们的核心判断是:我们并非没有制度,而是现有的制度犹如“牛栏关猫”——看似严密,实则处处是漏洞。 制度的框架已经搭起来了,但框架之间的缝隙,足以让“五匹”们从容穿过。

3、现行法律与党规的系统扫描:有法可依与“牛栏关猫”

六、“硬法”体系及其模糊地带

所谓“硬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在退休高级人才管理领域,我们的“硬法”体系不可谓不庞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上中组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一个看似严密的制度网络。然而,当我们把这些法律条文逐一拆解,就会发现:每一道“栅栏”之间,都留有足够宽的缝隙。

(一)《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离职后的“冷却期”与它的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是规制退休官员从业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这一条文,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适用对象的限定。 条文明确限定为“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且区分了“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三年冷却期)和“其他公务员”(两年冷却期)。问题在于:对于那些“退居二线”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如转任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官员——是否适用?答案往往是否定的,而这恰恰成为权力“软着陆”的常见路径。

第二,限制范围的限定——“直接相关”。 条文禁止的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什么是“直接相关”?立法未作明确定义。一个退休的发改委副主任到一家咨询公司任职,算不算“直接相关”?一个退休的银监会官员到一家银行担任“高级顾问”,算不算“直接相关”?“间接相关”的认定边界极其模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灰色空间。规定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然而,这个“一般应包括”本身就为裁量留下了弹性。

第三,限制对象的限定——仅限“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 条文并未将“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纳入限制范围。这直接导致了中组发〔2013〕18号文的一个重大漏洞——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

第四,认定与执行机制的弱化。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这里的关键词是“逐步”——这个“逐步”已经“步”了多年,至今仍未形成系统性的限制清单。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然而,承诺书的约束力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诚信与自觉。

第五,惩戒力度的有限。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

表面上看,惩戒措施不可谓不严厉——没收所得、罚款、清退、党纪处分。然而,实践中真正因此受到追究的案例寥寥无几。违规的成本远低于违规的收益,这本身就是对违规行为的变相鼓励。

第六,覆盖范围的盲区——新兴业态的制度真空。 第一百零七条制定时,自媒体、网络专栏、知识付费等新兴业态尚未形成规模。如今,一个退休官员完全不需要到任何企业“任职”,只需要开设一个微信公众号、一个微博账号,就能将“影响力”变现。条文中的“任职”和“营利性活动”这些传统概念,已经无法覆盖“影响力经济”时代的新型变现方式。 前总编辑运营千万级粉丝账号、承接商业广告——这种行为究竟是在“任职”还是在“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一百零七条给不出答案。

(二)《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个精巧但不够用的制度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此罪。

这一罪名的立法目的是清晰的——规制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然而,将其应用于退休官员“余威变现”的现实场景时,至少存在以下困境:

第一,犯罪主体的错位。 条文明文规定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就是说,条文规制的是“利用他人影响力”的人,而非“拥有影响力”的人本身。 退休官员本人利用自己的“余威”谋利,并非本条的直接规制对象。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受贿”条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退休官员是否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明困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退休官员的“余威变现”往往不表现为直接的“请托—办事—收钱”模式,而是以“顾问费”、“咨询费”、“车马费”、“出场费”等名义,为特定企业提供“站台背书”。退休官员并未“承诺”什么,只是“介绍认识”、“牵线搭桥”、“说句话”——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极为困难。

第三,“关系密切”的认定难题。 条文中的“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需要个案判断的模糊概念。在退休官员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间接获取利益的案件中,如何证明这些人与退休官员“关系密切”,往往成为举证的关键瓶颈。

第四,受贿数额的量化难题。 “影响力”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如何量化?一个退休部级官员在某个饭局上“说句话”,其“市场价值”可能是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但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现行刑法仍然停留在“权钱交易”的传统框架内,对于“权—影响力—钱”这种间接、隐蔽的交易链条,缺乏有效的规制工具。

(三)中组发〔2013〕18号文:“三年两不准”与“灰色蓄水池”

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这份文件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现职领导干部的绝对禁止。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二,退休后三年内的“两不准”。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第三,退休三年后的审批备案制。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兼职的数量与报酬限制。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五,任职的身份转换。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

表面上看,这份文件的规定堪称严密。然而,最大的漏洞恰恰隐藏在条文之外——“企业”这个概念的边界。

中组发〔2013〕18号文的规制对象是“企业”。那么,“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智库”等社会组织呢?这些组织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又具有营利性组织的实质功能——它们恰恰成了规避18号文监管的“灰色蓄水池”。

一个退休的部级官员,不能到某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但可以到某“研究会”担任“名誉会长”;不能在某企业领取“顾问费”,但可以在某“智库”领取“咨询费”。这些社会组织,名义上是“非营利性”,实际上却是权力与资本交易的完美中介——它们既能为退休官员提供“合法”的身份和收入,又能为特定企业提供“间接”的影响力和资源。

中组部后来印发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试图弥补这一漏洞,但对“研究会”、“智库”等新型社会组织的监管仍然滞后。实践中,“协会化”、“学会化”已经成为退休官员规避监管的“标准路径”。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的“牙齿”为何咬不碎“骨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退休党员干部的违规从业行为有明确规定。2023年修订版《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还特别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此前版本(2018年《条例》)第九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从条文内容看,党纪对退休党员干部的约束不可谓不严厉——最高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然而,党纪处分的震慑力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原因在于以下几个“软肋”:

第一,依赖自觉申报。 《条例》的执行主要依赖党员的自觉申报与组织的被动发现。对于退休官员在自媒体平台上的言论和商业活动,组织部门缺乏主动监控的手段和机制。

第二,处分的“天花板效应”。 留党察看是党纪处分的最高级别之一。但对于已经退休的官员而言,留党察看的实际威慑力有限——他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不再参与组织生活,党籍的“含金量”已经大幅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将主要精力转向市场活动的退休官员而言,党纪处分的“疼痛感”远不如经济处罚来得直接。

第三,“有关规定”的模糊性。 《条例》中的“违反有关规定”是一个需要援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条款”。这意味着,《条例》本身的约束力取决于其他规定是否完善——而正如我们所见,其他规定本身也存在大量漏洞。

第四,与法律衔接的不畅。 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一个退休官员可能同时违反《公务员法》和《党纪处分条例》,但两个体系的处理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协同效应。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被遗忘的“三不管”地带

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尤其是媒体、高校、科研院所、文化院团)领导人员的退休后行为规范更为笼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作出了基本规定,但对于领导人员退休后的从业限制、言论规范、利益冲突回避等问题,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缝隙的直接后果,就是“话匣子”、“书袋子”、“戏袍子的大量滋生。

以媒体为例——作为某媒体的总编辑,其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如果他是公务员,第一百零七条和中组发〔2013〕18号文至少能提供一定的约束框架。但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他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要宽松得多。正是这种“身份差异”造成的制度落差,为“话匣子”们提供了从容穿行的空间。

以高校为例——退休的校长、院长、学术带头人,以“终身教授”、“名誉所长”等身份继续留在学术体制之内。他们的“学术影响力”可以轻松转化为“学术权力”——课题评审、职称评定、院士推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此几乎没有任何针对性的规定。

以文艺院团为例——退休的“国家一级演员”、“人民艺术家”,其“文化象征资本”与“市场变现能力”之间的制度边界在哪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同样给不出答案。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休后的行为规范,实际上处于“三不管”地带——既不属于公务员法的严格管辖,又不属于一般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缺乏专门的制度设计。

七、“软法”与伦理规范的虚置

如果说“硬法”的漏洞在于“管不到”,那么“软法”的问题则在于“管不了”。所谓“软法”,是指那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道德自觉来实施的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学术伦理规范、行业行风建设意见等。在理想状态下,“软法”应当成为“硬法”的有益补充,填补法律无法触及的道德和伦理空间。然而,在现实中,这些“软法”大多处于虚置状态——它们有文本,无实效;有倡导,无约束;有原则,无细则。

(一)《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原则美好,执行苍白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基本伦理文件。该准则确立了若干核心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发扬优良作风;坚持改进创新;遵守法律纪律。

这些原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然而,当我们将这些原则应用于“话匣子”现象时,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准则要求“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但某前主编发表《〈决定〉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是历史性变化》这样的言论时,谁来判定它是否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谁来启动追责程序?

准则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当一位退休总编辑将千万级粉丝账号交给民营公司运营、明码标价承接商业广告时,他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服务”?

核心问题在于:准则对在职新闻工作者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退休后的新闻工作者——尤其是总编辑、社长等高级管理者——缺乏任何具体的行为规范。 退休后的“话匣子”们,既不受准则的约束,也不受单位的管辖,处于“道德真空”状态。

(二)学术共同体伦理规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学术共同体的伦理规范,主要由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制定。这些规范通常包含学术诚信、同行评议、利益冲突回避等内容。然而,问题在于:

第一,制定者即被规制者。 学术伦理规范由学术共同体自我制定、自我执行——这意味着“书袋子”们既是规则的“裁判员”,又是规则的“运动员”。当一个退休的学术权威主导着伦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时,这些规范几乎不可能对自己形成有效约束。

第二,缺乏外部监督。 学术伦理规范的执行主要依赖高校内部的学术委员会。然而,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就是那些退休的学术权威本人或其门生——这种“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模式,使得伦理规范在“书袋子”现象面前苍白无力。

第三,缺乏具体的退休后行为规范。 现有的学术伦理规范主要关注在职期间的学术行为,对于退休后的学术权力行使——如课题评审、职称评定、院士推荐等——缺乏针对性的约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反对门户偏见和'书袋子作风,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并对退休院士的兼职数量作出了限制——“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然而,这种原则性的倡导和零散的数量限制,远不足以构成对“书袋子”现象的系统性规制。

(三)文艺界行风建设意见:倡导有余,约束不足

文艺界的行风建设意见,多为倡导性、呼吁性条款。这些文件通常强调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

然而,当一位退休的“国家一级演员”在直播间里推销商品,当一位“人民艺术家”在县城商演中收取高额出场费——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行风建设意见?如果违反了,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处罚?依据什么标准来处罚?

这些问题,现有的行风建设意见几乎都无法回答。“戏袍子”们之所以能够从容地“跑马圈地”,正是因为“软法”对他们的行为几乎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四)从“软法”虚置到“软法”硬化:一个必要的制度跨越

“软法”的虚置,不是“软法”本身的问题,而是“软法”缺乏“硬化”机制的问题。要让“软法”真正发挥作用,至少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细则化。 将原则性的倡导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例如,明确规定退休媒体高层不得以原职务身份开设自媒体账号;明确规定“国家一级演员”头衔的商业使用范围。

第二,外部化。 将行业自律转化为外部监督——例如,建立独立的媒体伦理委员会、学术伦理委员会,由非本行业人士参与监督和裁决。

第三,法律化。 将“软法”的部分内容上升为“硬法”——例如,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核心规范纳入《新闻法》或相关行政法规。

4、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三重滞后”

如果说第三篇是从“制度文本”的角度扫描漏洞,那么第四篇则是从“制度运行”的角度审视问题。立法、司法、行政——这三个环节各自存在什么样的滞后?它们之间又存在什么样的断裂?

八、立法滞后:追不上“余威”变现的新形态

现行法规多为十多年前制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源自2018年修订版;中组发〔2013〕18号文发布于2013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十多年前的制度设计,面对的是传统的兼职、任职行为。而今天,“余威”变现已经进入了“影响力经济”时代——自媒体、知识付费、流量变现、粉丝经济……这些新兴业态,在十多年前的制度文本中几乎找不到对应的概念。

我们何时能将“公职影响力资产”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

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制度追问。所谓“公职影响力资产”,是指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因其职务行为而积累的、超出正常个人声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以职务身份运营的社交媒体账号的粉丝和流量;因职务身份获得的“准官方”公信力和话语权;因职务身份积累的政治人脉和决策信息优势等。

这些“影响力资产”,本质上是公共资源——它们是在公共职位上、使用公共资源、服务于公共目标的过程中积累的。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些“影响力资产”在公职人员退休后,往往被当作“个人资产”随意处置——个人将千万级粉丝账号“带走”,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立法滞后的根源,在于我们对“权力”的理解仍然停留在“职权”层面,尚未延伸到“影响力”层面。 职权随着职务的解除而消失,但影响力却可以长期存在。如果法律只规制“职权”而不规制“影响力”,那么“余威变现”就永远有漏洞可钻。

九、司法困境:“谋利”与“收钱”的链条如何锁定?

立法滞后导致了司法困境——当法律概念无法覆盖现实行为时,司法机关就面临着“有法难依”的尴尬。

利用影响力进行变现,其手法愈发隐蔽。为利益集团站台,换取的是“演讲费”;为特定产品推荐,获得的是“品牌合作费”;为某个项目“说句话”,得到的是“咨询费”——这些费用名义上是合法的劳务报酬,实质上是权力的“期权化”变现。

司法机关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打击权力期权化之间,画出精准的红线?

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司法难题。一方面,退休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劳动权利;另一方面,退休官员的“言论”和“劳动”可能带有“权力余温”的特殊属性。如何区分“正常的公民表达”与“以言论为名的权力变现”?如何区分“合法的劳务报酬”与“以报酬为名的利益输送”?

北京法院对“职务账号”财产权益的判例,给出了一个方向。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员工基于职务注册和使用的工作账号,其财产性权益归公司所有。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注册案涉账号是职务行为,且公司对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账号的人身属性较弱,因此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公司。

这一判例的法理逻辑,完全可以适用于某前总编现象——总编辑的职务身份,依托单位资源积累的万级,甚至是千万级粉丝账号,存在被认定为“职务账号”的法律基础。按此逻辑,这些账号的财产性权益应当归属于前单位,而非个人。

然而,如何将“职务账号”的判例法理推广到更广泛的“影响力财产”范畴,仍任重道远。 “影响力”这种无形资产——政治人脉、决策信息、准官方公信力——远比“账号粉丝”更加难以量化和界定。司法机关要在个案中认定这些“影响力”是否属于“公共资产”、是否被“私有化”,面临着巨大的举证困难和法律空白。

十、行政监管的“九龙治水”与“灯下黑”

如果说立法滞后是“无法可依”,司法困境是“有法难依”,那么行政监管的问题则是“有法不依”与“九龙治水”。

目前,对退休高级人才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

  • 组织部门:负责退休干部的审批备案和日常管理;
  •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宣传部门:负责媒体内容和舆论导向的监管;
  •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登记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业广告和市场活动的监管;
  •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自媒体平台的监管。

这些部门各管一段,信息孤岛化,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否则,这些信息公开可查,为何能长期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 组织部门管不管前总编的“账号私有化”?——管不了,因为账号注册在个人名下;
  • 宣传部门管不管前总编的“商业变现”?——管不了,因为那是“个人言论”;
  • 市场监管部门管不前总编的“广告收入”?——管不了,因为那是“文化传播公司”的业务;
  • 网信部门管不管前总编的“舆论影响”?——能管,但只能在内容违规时采取“禁言”措施,无法触及“影响力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这就是“九龙治水”的典型恶果——每个部门都“管得着”一部分,但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管得了”全部。 如前所述,某前总编在多个部门之间的“缝隙”中从容穿行,直到2024年7月因发表严重曲解中央政策的言论才被全网禁言三个月——而此时,他的“影响力资产”已经完成了数年的商业变现。

“灯下黑”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 监管者往往对自己“眼皮底下”的问题视而不见——原单位对退休人员的“账号私有化”保持沉默;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书袋子”现象熟视无睹;组织部门对“协会化”、“学会化”的规避路径心知肚明却缺乏行动。

小结:从“牛栏关猫”到“制度补漏”

通过对现行“硬法”与“软法”的系统扫描,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当前对退休高级人才的制度约束,整体上处于“牛栏关猫”的状态——看似有制度,实则关不住。

具体而言,“牛栏”的缝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概念滞后。 “任职”、“营利性活动”、“企业”、“直接相关”——这些法律概念无法覆盖“影响力经济”时代的新型变现方式。“自媒体”、“知识付费”、“流量变现”、“粉丝经济”——这些新兴业态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找不到对应的规制条款。

第二,执行乏力。 即便有了制度规定,执行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依赖自觉申报、缺乏主动监控、部门信息孤岛、惩戒力度不足。违规的成本远低于违规的收益,制度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第三,覆盖不全。 “协会”、“学会”、“研究会”、“智库”等社会组织成为规避监管的“灰色蓄水池”;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媒体、高校、科研院所、文化院团)的退休后行为规范几乎空白;“软法”虽有文本却无实效。

制度的漏洞,就是“五匹”们生存的土壤。 当某前总编可以将千万级粉丝账号“私有化”时,当退休部级官员可以到“研究会”领取“咨询费”时,当“书袋子”可以继续把持学术资源时——不是因为他们“太聪明”,而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太宽容”。

因此,第三卷将转向“他山之石”——从古今中外的制度实践中汲取智慧,为第四卷的“双轨制”制度设计提供参照。而在进入第三卷之前,我们必须记住一个基本前提:制度的漏洞可以被发现,可以被修补——但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它们的存在。 “牛栏关猫”不是一天形成的,也不可能一天解决。但正视问题,永远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未完待续)

——哼伯(丙午年六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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