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圈很少往外说的冷门实用法条,懂行的用对了,在刑事辩护里直接占尽先机。
干了十几年刑辩的老律师都清楚,最头疼的事莫过于:明明知道有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证据,翻遍刚移送过来的案卷,死活就是找不到。
之前不少同行碰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去翻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可真用起来处处受限,搞不好最后出了问题,不利后果还得自己兜着。
直到把六部委的第二十四条摸透,才发现这条的实用性,比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强出不止一个档次。
这条把应当移送的证据范围写得明明白白: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把全部案卷材料、所有证据都移送过去。
不光是他们主动整理的有罪证据,三类特殊材料一个都不能落: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之前证言的材料,以及所有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是明确列举加兜底概括的全覆盖模式,半点儿钻空子的空间都没留。
不管是在庭前会议阶段,还是当庭质证环节,你都能直接把这条摆出来用,底气特别足。
给大家举两个最常见的实操场景:
第一个,当事人跟你说,之前明明亲手签过一份否认涉案事实的笔录,结果你翻遍整个案卷都找不到这份材料。
搁以前你找对方要,很容易被各种理由搪塞过去,现在直接搬出六部委24条要求调取移送,对方根本没法抵赖。
这里还要提个很多新手律师容易踩的坑:大家常常用的那条“被告人当庭翻供,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以当庭供述为准”的规则,适用是有严格前提的。
只有被告人庭前就出现过供述反复的情况,才能用这条规则。要是被告人之前一直稳定认罪,一审第一次开庭才当庭翻供,这条规则根本就不适用。
第二个场景,你发现案卷里缺了当事人提到的那份翻供笔录,直接拿24条说事就行。
很多人没注意到它最核心的优势:如果相关方不肯按照六部委24条的规定移送全部证据,所有的不利后果全部由检方承担。
要是你之前用的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最后出了问题,不利后果反而要辩护人承担,这差距简直天差地别。
不少同行之前靠这条规定,直接把关键的有利证据拿到手,最后辩护效果特别好。
做实务的朋友,你们之前有没有用过这条规定打出过漂亮的胜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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