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保险纠纷

检索主题词: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外卖骑手理赔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谭江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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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

外卖骑手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送完最后一单外卖后,就再也没能醒来。

2024年7月14日,章某在平台完成12单配送任务后,因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医。诊断显示高血压3级、脑出血破入脑室,病情极其危重。13天后,他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悲痛之余,章某家属将目光投向了保险。

原来,章某的雇主为其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高达65万元。家属认为,人是在送外卖期间出的事,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家属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65万理赔,法院为何一分不给?

谭江玮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锁定了两个核心争议点,"保障时间"和"死亡原因"。

根据保单约定,保障期间为骑手每日接首单触发,配送前后各扩展2小时。章某当天首单接单时间是早上7点07分,最后一单送达时间是上午10点57分。

算下来——保障在当天中午12点57分就已经结束了。而章某是下午1点32分才被送医,发病时间早已不在保障期内

谭律师依据保单特别约定“骑手每日接单触发保障,配送前后各扩展 2 小时保障”,计算保障期间——章某首单接单时间7时7分34秒往前推2小时,即5时7分34秒起算,至最后一单送达时间10时57分52秒往后推2小时,即12时57分52秒结束,而章某发病及死亡均不在该期间内。

另一方面,医院诊断载明章某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基础疾病,雇主与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亦明确载明章某因自身高血压原因发病昏迷。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章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与当日外卖配送工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时限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保险责任的承担仍需以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该因果关系无法成立。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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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vs 人身意外险,差的不止一个字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很多人都会搞混的问题——

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到底有什么不同?

简单说:人身意外险保的是"人",出事了就赔;雇主责任险保的是"雇主的责任",只有雇主依法要赔,保险公司才会出钱。

本案中,章某家属援引了一个最高法入库案例,那个案例中外卖骑手确实拿到了理赔。谭律师明确指出,指导案例系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目的是保障骑手本人的人身安全;而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单及《雇主责任险保险凭证》均明确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章某的身份仅为“雇员”。二者在险种性质、合同主体及法律关系上均存在本质区别,不具有类推适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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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

二审判决除了驳回65万索赔外,还做出了几个很有意义的认定:

第一,戳破了"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合同里有一条,写着只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下才赔。一审认为这不是免责条款,但二审纠正了——措辞是"承保",实质是限缩责任,属于隐性免责,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守住了责任保险的制度底线。即使免责条款无效,保险责任的承担仍然必须以"责任成立"为前提。如果死亡和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需要赔。

诚如法官在判决中所言:"生命无常,章某英年早逝,其遭遇令人痛惜。然而,司法裁判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起案件给所有平台用工的企业和骑手都提了个醒:

买保险之前,搞清楚买的是哪种险、保的是谁、怎么赔——这些看似基础的问题,往往决定了关键时刻能不能拿到钱。

对于平台和保险公司而言,也正如判决呼吁的那样,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要探索更为完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机制。

*本文仅作为案例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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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江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