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存在违法事实
1.现场检查发现,1304回风顺槽与原老旧巷道贯通处密闭、11302回风顺槽末端DF-06#密闭,回风大巷有3处永久密闭(无编号),未按照永久密闭施工标准实施掏槽结构或者锚杆注浆结构,墙体贴合不严,与原旧巷贯通区域存在漏风;
2.经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核实:2026年5月17日10时46分,东主运大巷起底区域作业人员张宏伍登高吊挂电缆未佩戴安全带,违规站在装载机挖斗内随设备移动作业;
3.根据举报发现:2025年10月11日煤矿测量人员通过一盘区西翼回风巷密闭墙漏风孔洞进入旧巷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测量工作;
4.经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核实,2026年5月28日23时58分,11302切眼处掘进机在开机行走时,作业人员徐小正站在铲板上,司机在开机前未检查铲板前方是否有人;
5.经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核实,2026年5月27日9时45分,地面变电所做预防性试验,现场操作人员龚永在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未戴绝缘手套及穿电工绝缘靴;
6.煤矿未落实主要负责人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规定;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备用的三台电动排水泵,辅助运输大巷末端1台7.5KW水泵入井前均未进行防爆检查,无入井防爆合格证;
8.11302运输顺槽100m处顶板风化破碎,11302运输顺槽机头交岔点处巷道断面8m2,均未加强支护;
9.查11302运输顺槽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在超前探实施过程中透老空当班,未安排专职瓦检员或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10.矿井集中回风大巷永久测风站风速传感器设置处前后4米巷道断面明显缩小,巷道两帮缩窄0.8m;
11.现场检查发现,回风大巷有3处永久密闭未进行编号管理;
12.现场检查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电闭锁试验时,现场测试迎头作业人员均不能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13.现场检查发现,东翼掘进配电硐室内直流稳压电源(127V)和万兆交换机,未按要求安装保护接地;
14.11301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卸载滚筒处安设的防护栏未覆盖全部转动部分;矿井一盘区东翼运输大巷安装的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护罩未覆盖全部转动部位,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15.现场测试113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电闭锁功能,工作面设备断电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应急联动;
16.11301综采工作面83#、85#液压支架销轴处未与溜槽进行连接;
17.现场测试11301综采工作面回风绕道处安设的调节风门,其中一道风门打开后,另一道风门仍能打开20cm的间隙;
18.113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有1台超前支架未接顶;
19.现场检查发现,东翼回风巷起底段一台稳压电源开关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第四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143号)第2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项;
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四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第六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二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一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
1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4.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23,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23,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00),警告。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2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五龙山村,法定代表人为高*生。井田面积18.31平方千米,开采3号煤层,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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