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大量企业存在一种普遍认知:员工离职超过两年,当年没缴的社保就不用再补缴,劳动部门也不能再管。不少公司遇到离职多年员工投诉补缴社保,直接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年时效条款抗辩,甚至拿出员工签字的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主张责任全在员工。内蒙古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给出权威裁判结论:员工签署弃保协议完全无效,单位欠缴社保属于持续性违法,离职8年投诉依然可以责令补缴,企业以超过2年监察时效为由拒绝补缴,法院不予支持。合肥律师刘志汉结合这个案例,厘清社保追缴、监察时效、弃保协议三大法律误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行政投诉、行政诉讼存在地域裁判差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切勿照搬案例的裁判逻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王某某2012年7月入职包头一家集装箱制造公司,2015年4月办理离职手续,在职近3年期间,公司始终没有为她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入职时公司为规避用工责任,要求王某某签署《关于不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写明自愿放弃参保,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时间来到了2023年,距离离职已经过去8年,王某某通过民事诉讼确认2012.7—2015.4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随后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全部社保。
人社局立案调查,核实劳动关系、未参保事实后,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限期为王某某办理对应时段社保登记、补缴欠费。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人社局处理决定。
公司仍不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大核心抗辩:第一,员工离职早已超过2年劳动监察查处时效,人社局无权受理和责令公司补缴;第二,员工书面自愿放弃社保,未参保责任由员工自身承担,企业无需补缴。
问题来了,员工离职8年再投诉补缴社保,是否超过2年劳动监察时效?员工签字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能否免除单位法定参保义务?人社局责令补缴的行政文书是否合法有效?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司必须依法为王某某补缴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社会保险。
★通过案件学习核心法律知识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一律无效: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员工书面承诺、双方私下约定免除,即便员工签字,企业仍需承担补缴责任。
欠缴社保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时效从欠费结清之日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年查处时效仅针对行政处罚;单位持续拖欠社保欠费,违法状态一直延续,离职多年投诉不超过追缴期限。
行政征收与监察处罚区分开:2年时效约束罚款、警告等处罚行为,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法律无追缴年限限制,离职数年依然可以责令单位补缴本金、滞纳金。
人社局、本级政府均具备处理社保投诉、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复议法定职权,完整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法院应当维持行政行为。
案例中的企业抗辩理由,法院给出了以下裁判观点:
第一,王某某2015年4月离职,2023 年才投诉,公司称王某某离职8年再向劳动部门投诉社保补缴,距离劳动关系终止早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查处期限,超过2年劳动监察时效,人社局不该受理,也无权作出责令补缴文书。
法院认为,法条区分一次性违法行为和持续、继续类违法行为。拖欠工资、欠缴社保属于持续违法,只要单位没有完成补缴,违法状态始终没有终止,2年查处时效从欠费全部结清之日起计算,而非员工离职当日。同时,2年时效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社保补缴是行政征收,不受该期限限制,即便离职8年,人社局依然有权立案核查、责令单位补缴。
第二,员工自愿签署弃保说明,未参保责任归员工。公司提交王某某亲笔书写的放弃社保情况说明,辩称是员工自身不愿参保,企业是出于照顾才录用,欠费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明确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于双方私下约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硬性要求用人单位用工30日内必须办理社保登记,该义务关系社保基金公共利益,不能通过员工自愿承诺排除适用。员工签署的弃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企业拒绝补缴的合法依据。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这几点值得特别注意,①劳动监察2年查处时效,适用场景是劳动部门对企业作出罚款、警告、责令加付赔偿金等行政处罚;对责令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本金、滞纳金,并不适用劳动监察2年查处时效。
② 社保属于行政征收,无时效年限限制。单位欠缴社保属于持续欠费,只要劳动关系证据完整,无论离职3年、8年甚至十几年,社保、人社部门均可责令补缴,不受2年期限约束。
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绝对无效。无论员工主动申请、企业诱导签字,所有放弃参保、社保折现补贴的书面材料均无效,企业事后仍需全额补缴,还可能产生滞纳金、行政罚款。
作为用人单位,切勿依靠 “弃保承诺书” 规避社保义务,该文件无法免除法定补缴责任,留存反而会成为企业明知违法的证据;
不要抱有 “员工离职满两年就不用补缴” 的侥幸心理,社保欠费属于长期持续违法,多年后员工投诉依然要全额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用工之初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确有员工不愿参保的,做好政策告知,优先劝导正常参保,不要默许、书面同意弃保;
收到劳动监察调查文书、责令改正决定书,务必按期配合核查、履行补缴义务,逾期将被处以几千甚至数万元的罚款。
作为劳动者维权,在职期间要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离职时妥善保管全部用工凭证;多年后发现单位当年未缴社保,先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再携带生效文书向人社监察大队书面投诉;
企业拿 “离职超2年、自愿弃保” 拒绝补缴,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常会支持劳动者补缴诉求;投诉时完整主张养老、医疗等补缴,要求单位承担欠费产生的全部滞纳金。
文中案例裁判文书案号2023内0207行初157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商用。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广大企业要摒弃 “离职超两年无需补缴、签弃保协议免责” 两大错误认知,依法为全体职工按时参保;劳动者即便离职多年,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全部社会保险,合法养老医疗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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