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要件。已履行基本进货查验义务、系被上游供货商欺骗的,依法不应认定具有犯罪故意。同时,涉案金额的准确计算和补救行为的表现,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刘某系北京市某小型超市经营者。2024年,刘某从某批发市场购进一批儿童玩具对外销售。后多名消费者投诉玩具存在异味,经检测,玩具甲醛含量超标2倍,货值金额共计15万元,其中已销售8万元。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
第一,关于主观明知。刘某的上游采购记录和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显示,刘某已履行个体经营者基本查验义务,系被上游供货商欺骗,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伪劣仍销售的故意。
第二,关于危害结果。经对玩具甲醛与消费者症状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结论为“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且刘某事发后立即下架产品、主动送检剩余库存、赔偿消费者相关费用等补救行为,体现了积极的悔过态度。
第三,关于涉案金额。经对货值金额进行核算,赠品部分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总货值金额应作相应核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主观明知认定、危害结果评价及涉案金额计算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应当根据进货渠道、价格、查验义务履行情况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涉案金额的准确计算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赠品等不应计入销售金额的部分应当予以核减。事发后立即下架产品、主动送检、赔偿消费者损失等补救行为,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