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仅负责对外宣传、未参与资金管理和项目决策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侯某与同伙以虚假充电桩项目吸引投资,涉案金额巨大。侯某仅负责对外宣传,未参与资金管理和项目决策,作用显著轻于其他同案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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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侯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侯某系从犯。侯某仅负责对外宣传,未参与资金管理和项目决策,作用显著轻于其他同案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侯某具有自首情节。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侯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侯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了个人违法所得。

第四,侯某系初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侯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对外宣传、未参与资金管理和项目决策、作用显著轻于其他同案犯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