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前,当事人曾某在车辆早已出售过户的情况下,隐瞒关键事实,捏造“车辆由他人保管不善导致灭失”的虚假情节,向安岳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获取额外赔偿。法院在民事审理中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已依法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

01

案情回顾(点击下方链接跳转↓)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不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考虑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安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03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曾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两大构成要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在车辆已经出售并过户的情况下,曾某捏造刘某保管不善致使车辆灭失的侵权事实,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同时,曾某的行为属于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曾某的相应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供稿:董世闯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张鹏飞